1.贵州省黔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2.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3.遵义市亚星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4.贵州汽油是乙醇汽油吗

5.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6.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归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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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唯一一家取得批准生产甲醇汽油及甲醇燃料资格的高科技新能源企业,是国家醇醚燃料及醇醚清洁汽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是中国能源环境科技协会会员单位,是贵州省乃至全国规模最大的甲醇汽油及甲醇燃料生产企业。

该公司是国企公司员工平均月薪6000元,员工包括餐饮、住房、交通、带薪休、节日、生日、员工大事、健康体检。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2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省委国防工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督查、信访、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起草工业、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及相关项目建设;承担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指导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经济运行协调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承担全省煤、电、油、运要素平衡和协调工作;承担煤炭生产运输协调、保证重点行业、企业用煤需求;协调电力调度工作;承担铁路运输协调的工作;承担工业用煤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承担成品油的运行调度;综合协调应急状态下重要工业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参与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

(四)规划与投资处。

拟订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提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管理省级财政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拟订省级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年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承担全省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和核准工作,承担工业、信息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拟订工业、信息化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指导产业布局和产业转移;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拟订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提出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产业损害调查的有关工作。

(六)技术创新与质量处。

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全省工业、信息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结合、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项目;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拟订省级财政技术创新资金年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

(七)工业园区处。

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测分析工业园区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工业园区产业聚集、企业集展;指导地方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评价等工作;指导工业园区软环境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财务处。

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所属单位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工作;管理所属单位国有产权交易和对外投资工作。

(九)企业改革与发展处(上市协调办公室)。

拟订企业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企业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承担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电力协调处。

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落实国家电力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工业、信息化年度用电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电力监测预测和运行调度;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业、信息化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电热价格制定和电力运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十一)原材料工业处(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承担冶金、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有色、建材、黄金、石化(不含炼油)、钢铁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省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承担新材料的研发指导和发展工作;承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药准入事项;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工作。

(十二)装备工业处。

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创新;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汽车的准入事项。

(十三)消费品工业处。

承担食品、医药、轻纺、家电等行业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承担盐业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药品储备管理工作;指导盐务行政执法;指导和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卖管理 。

(十四)对外交流合作处。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事项;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承办工业和信息化展销活动;联系中央在黔企业,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协调对口帮扶贵州的外省(区、市)和外国工业、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实施与监督工作;指导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提供服务;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工作。

(十五)节约能源处。

拟订工业、信息化年度节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节能改造项目、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拟订省级财政用于工业、信息化节能专项资金年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十六)综合利用处(散装水泥办公室)。

拟订并实施工业、信息化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规划;承担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职责,推动用循环经济改造传统产业和工业企业;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并监督相关行业综合利用及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示范工程及重点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协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环保产业相关工作。

(十七)中小企业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

承担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管理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小额行业;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城镇集体经济服务体系;指导全省中小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负责省非公有制经济投诉相关工作;承担全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下设中小企业处、非公有制经济处。

(十八)电子信息处。

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电子信息发展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项目;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协调推进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工作;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作。

(十九)软件服务业处。

指导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国家有关软件、系统集成及信息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和动漫等产业及相关基地园区建设发展;指导协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开发及服务外包工作;承担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系统集成认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工作。

(二十)通信发展与保障处。

指导协调通信业发展,促进网络共建共享;对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业重大示范工程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参与拟订通信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联系与协调在黔电信运营企业相关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工程;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协调指导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二十一)信息化推进处。

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的工作;协调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的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促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的融合;拟订省级财政信息化专项资金年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网络与信息安全处。

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数字认证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承担省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军工处。

承担国家在我省实施的军工核心能力建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重大专项的协调工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质量、计量、标准化、国防专利的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军工电子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论证、申报、验收等工作;承担军工行业综合统计、运行分析及民口企业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单位武器装备动员工作。

(二十四)军民结合推进处。

拟订军民结合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军民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军民结合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承担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兼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创新交流工作;协调军地整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承担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军工安全保密处。

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国家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承担从事军品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负责指导和监查涉及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安全与保密工作,参与涉密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国家安全、保密教育培训;承担省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二十六)民用航空产业处。

承担民用航空产业、通用飞机发展的协调工作;协调国产大型客机新支线飞机配套工作;承担航空转包生产和民用航空产业国际合作工作;承担民用飞机适航认证的协调工作;协调实施民用航空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民用航空产业项目;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承担省民用飞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顺市民用航空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安全生产与民爆器材管理处。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及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工作;承担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申请和年度生产的受理、申报工作;承担民爆器材进出口许可申请的受理、申报工作;承担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民爆器材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民爆器材产品质量监督和科研项目管理。

(二十八)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经济干部和经营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联系所属院校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省委国防工业工作委员会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省委国防工业工作委员会内设国防工委办公室、组织处、宣传处。

省委国防工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处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做好中央在黔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管理;指导协调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工委党费管理和党内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承担全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政审工作;指导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的统一战线、党建扶贫和群团工作。

宣传处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干部理论教育规划;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室。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省国防纪工委合署办公。省国防纪工委下设纪检监察室(与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案件审理室。行政编制8名。其中,纪检组长(省国防纪工委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省国防纪工委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案件审理室主任1名。

遵义市亚星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遵义市亚星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是2001-10-30在贵州省遵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金星村。

遵义市亚星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3007309608042,企业法人冯小利,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遵义市亚星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生产销售用菜籽油脚、废油、渣油开发的液体燃料油(以上范围在前置许可有效期内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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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汽油是乙醇汽油吗

不是。

全国使用乙醇汽油的省份和城市列表中没有贵州,因此贵州汽油不是乙醇汽油。

乙醇汽油是一种由粮食及各种植物纤维加工成的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混配形成的替代能源。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乙醇汽油是用90%的普通汽油与10%的燃料乙醇调和而成。是一种混合物。在汽油中加入适量乙醇作为汽车燃料,可节省石油,减少汽车尾气对空气的污染,还可促进农业的生产。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一、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第十九条修改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为:“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内容为:“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4.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开,禁止开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新建煤矿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已建成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5.原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并修改为:“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生产使用新能源汽车等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6.原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县级以上人民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批发、零售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成品油销售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销售成品油的质量状况。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7.原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并将第八项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要求”。

8.原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有效措施,防止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城镇建成区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9.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内容为:“省人民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10.原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业整治。”

11.原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并在最后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2.原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原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并将该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归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货运管理,做到放宽搞活,保证重点,统筹兼顾,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整车货物运输归口范围及归口部门:

(一)煤炭:统配煤矿煤炭,由省煤炭厅归口;省属煤矿、地县煤矿和乡镇煤窑(包括个体户,以下同)的煤炭,由省燃料公司归口。

(二)焦炭(包括粉焦):机焦由省冶金厅归口;土焦由省燃料公司归口。

(三)废金属:由省金属回收公司归口。

(四)木材、制材、半成品(不包括木、竹家具、农具、工艺品):由省林业厅归口。

(五)粮食、食用植物油、油菜籽:由省粮食局归口。

(六)尿素、磷肥、复合肥:国家纳入分配部分,由省商业厅归口;其余部分由省化工厅、省劳改局分别按系统归口。

(七)磷矿石(包括磷矿粉):化工系统生产、经营磷矿的企业及黔福矿产联合公司、黔南州磷化公司由省化工厅归口;劳改系统磷矿由省劳改局归口;乡镇企业磷矿由省乡镇企业局归口。

(八)烤烟、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由省烟草公司归口。

(九)外贸出口货物涉及上述归口管理范围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由省经贸厅商归口部门同意后归口办理。

以上各项归口范围以外的其他货物运输,根据情况需要归口管理时,由省经委行文通知铁路及有关部门。第三条 归口的整车货物运输提报办法:

(一)县以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户)由县(市、特区、区)经委审查,报省归口部门;地、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地、州(市)经委审查,报省归口部门。省归口部门审查后报省经委平衡,然后按货物所在发运地分别送有关铁路分局。

(二)有关超流向货物运输出,按铁道部及中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非归口整车货物运输,由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向货物所在发运地铁路分局提报。第五条 零担货物运输办法:

出省废金属由省金属回收公司归口办理;出省木材、制材、半成品(不包括木、竹家具、农具、工艺品)凭省林业厅木材(林产品)出省运输证办理;其它货物按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办理铁路货运审查汇总及归口手续而乱收费用。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编制一九八七年七月份运输时起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贵州省人民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归口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49号文)同时废止。省内其他有关铁路运输归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