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宅维修资金价格_济南住宅维修资金价格标准
1.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济政办发〔2010〕65号
2.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试行意见
3.住宅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不同
4.济南买房条件最新政策
5.省直房改如何解决住房标准不够的历史遗留问题
6.20多年的老房子顶层做保温,是就在顶层的人家自己掏钱吗? 是就一家做,还是所有住顶层的都得做?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济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试行意见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的通知
济房政字〔2003〕97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大会:
第379号令颁布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这一法规的颁布施行,对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物业管理条例》在我市的贯彻落实,现将制定的《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实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对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业主大会制度,健全业主自治自律机制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1、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范围划定。其中分期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项目,共用设施设备可以区分开来的,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红线范围及物业规模、业主自治管理需求等相关因素确定。
2、已建成的旧的住宅区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房屋管理的现状及业主自治管理需求等因素确定。
(三)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1、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部分业主、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不及时履行筹备义务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成筹备组,并向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发出参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邀请,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无答复的,视为其放弃履行参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权利和义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邀请居民委员会参加。
物业区域业主人数较多的,筹备组应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组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2、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
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需要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及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开发建设单位、部分业主组成筹备组,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计一票。
(五)业主大会的备案及变更备案
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材料,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凡符合《条例》及《业主大会章程》规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印章。
(六)业主自治自律机制
业主必须按《条例》及《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应当按照《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有关决定的实施,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基金。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业主大会
《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分别按照《条例》和《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规范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将《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全面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咨询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有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经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市房产管理局监督下,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开标、评标过程应在市房产管理局或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4、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现场答辩和企业资质、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标。
企业资质、管理项目情况和企业业绩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企业信用档案记载为准。
5、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招标投标符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出具备案证明。
6、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7、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提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
(二)物业销售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预售)房屋前,应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房屋时,向购房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并予以说明。
3、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缴存维修基金协议,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交付使用期限和有关权益、责任;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以及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的60日之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首届业主大会筹备义务的承诺。
(三)物业的验收移交和物业管理用房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发建设物业,物业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承接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一是查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有关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承诺是否落实,明确配套基础设施管理维修责任和产权归属;二是查验房屋共用部位的建设质量。对查验中发现的房屋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及时书面告知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企业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
3、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大会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按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配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大会用房按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配置。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必须是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
三、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
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和再教育,并取得从业上岗证书。
(二)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应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到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维修基金帐目代管服务和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目前尚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2、水、电、暖、气等费用收取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水、电等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移交手续的,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四)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检查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收费等内容,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的检查,对业主的投诉必须做到有落实,有反馈。
四、明确物业管理维修责任,建立维修基金制度
(一)物业管理维修责任
业主应遵守《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并承担属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义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应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维修管理职责。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01〕27号)印发后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按购房总价款3%的比例缴存维修基金;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印发之前购买的商品住宅,业主可按购房总价款3%的比例缴存维修基金,也可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交维修资金。
2、购房人一次性缴存的维修基金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房屋时代收,并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业主按年度缴交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管理。
3、本《试行意见》印发前,已按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代收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03年12月10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维修资金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按《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规范管理,逾期不存入专户的,将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4、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
住宅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不同
IDI可替代物业保修金!助力物业“两金”降本增效-工保网
《建筑法》明确: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为确保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多地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有的地区是3%)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
为确保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由业主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前也被称为“专项维修基金”)——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同构成物业“两金”,作为“房屋的养老金”以备修缮之需。
但无论是建设单位缴纳建安工程造价2%-3%的物业保修金,还是商品住宅业主缴纳的每平米造价5%-8%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不小的数目。事前缴纳资金的事后弥补性质,也无法从源头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从实践情况看与制度初衷相距颇远。
近年来,针对保修金和专项维修金制度的不足,多地在优化建筑质量管理的探索中,逐步走出“通过保险维护业主权益、保证房屋质量”的创新之路。其中,保险指的是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下简称“IDI”),即推行IDI以取代、优化保修金和专项维修金制度。
1、上海:IDI投保与物业保修金二选一
早在2011年,上海市便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开创了IDI投保与物业保修金二选一的模式。
至2016年,上海市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中沿袭这一思路,再次强调建设单位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按照规定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这一模式以商业保险替代了保修金制度,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既节约了成本,又增加了保障:一方面基准保费为工程建安总造价1.5%的IDI大大节约了建设单位的建造成本,在原来保障范围的基础上保障金额也大大提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会引入第三方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自开工建造起提供质量风险管理服务。
对于业主而言,一方面建造成本的降低将带动每平米造价的下降,从而节约业主的购房成本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另一方面业主可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维修诉求,其权益也将得到更高效的保护。
2、济南:取消物业保修金,推行IDI
2017年工信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取消了地方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各地设立的物业维修金也在取消之列。由此,济南着手停止办理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业务、全面清理退还已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
在2018年退还了38.61亿元物业质量保修金后,济南市于2019年出台《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规定》明确:工程责任单位不准对业主维修诉求推诿扯皮,拖延维修。同年,济南市住建局还就《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拟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单独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接受业主报修。
为制度化落实质量保修工作,今年济南市住建局等部门印发《济南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在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建设单位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
由IDI填补质量保修制度在缺陷责任期后的空缺,将由保险理赔扮演质量保修角色。这将彻底杜绝物业保修金征收难、使用难、返还难以及建设单位推诿保修、倒闭或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等问题,保障业主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
3、海南:IDI或与专项维修金融合发展
在2019年7月出台《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保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可取消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海南省住建厅又于今年7月发布的一则公告中,拟在《海南IDI保险战略与发展研究》项目中开展业主维修基金等资金在保险中的发展及运作模式研究。
如何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解决其启用标准高、业主维权难等问题,一直是各地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挑战之一。海南省拟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运作纳入IDI战略,便旨在构建商业保险和专项资金一体化的质量保修体系,也进而放开保险和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市场。
随后9月,海口市发布《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待政策落地,海口市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可用于购买电梯养老保险、IDI等,IDI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融合发展将迈上新征程。
此外,深圳市于近日印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不仅明确“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共有物业维修保险”,还鼓励探索建立维修保险制度。这也为IDI与维修保险制度的融合发展留出了想象空间。
一直以来,保修金和专项维修金制度在落实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费用高、启用难、对建筑质量无过程管理等弊病。IDI则以更低的费用、更快的维修响应、更专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为各地提供了解决方案。期待IDI在各地加快落地,为房屋质量再添保险!
济南买房条件最新政策
济南买房最新政策如下:
济南市户籍家庭:1、限购2套住房。
2、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30%。
3、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60%。其中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4、家庭用于购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60万元,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5、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取消凭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非济南市户籍家庭:
1、限购1套住房。
2、且要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市区及三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3、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
别墅大师为你提供当地建房政策,建房图纸,别墅设计图纸;
别墅外观效果图服务,千款爆红图纸任你选。
别墅大师
省直房改如何解决住房标准不够的历史遗留问题
1997年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共有640余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省属高校、中央驻济单位参加了房改,解决了15万多户干部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也有一些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集中,部分干部职工反应强烈。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去年就把解决房改遗留问题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成立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今年又以“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标准,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查。经过全力推进,目前,省直房改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房改过程中,部分部门、单位在住房分配、调整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出现了违规分配住房、部分人员超规定面积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由于时间久远情况复杂,处理起来相当棘手。按照相关政策,对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出售时的房改评估市场价补交房价款。目前,省直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处理工作结束,进入后期补交款收尾阶段。
省机关事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理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申报、受理、出售工作于去年6月结束,省机关事务局共对417个省直单位报送的2818户进行了联网审核,为符合条件的2472户职工通过加价补交超标售房款的方式办理售房手续。目前还有189户购房人员没有交纳购房款,影响了房产证办理进度。
今年以来,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加快补交款工作进度,共补交房款4.13亿元。对于仍未补交房款的人员,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通知,规定交款的最后时限为9月1日,对于逾期未交款的,按银行信用卡还款逾期有关规定收取利息。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办理补交款手续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购买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相关住房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予以清退。对清退住房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和相关部门失职渎职问题,移交省监察厅办理。
针对省直住宅维修难问题,至2014年4月,省直530余家单位的11.7万余套房改房共计3.7亿余元的维修资金,全部移交济南市房管局管理,解决了省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长期闲置,危旧房屋维修不便的问题。年初,我省又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等作了细致的规定。济南市住房管理部门也针对省直住宅的特殊性,制定了多个具体操作办法,方便省直职工利用好维修资金。
根据省直房改政策,对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无论有房与否,均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已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扣除应缴纳房款后剩余部分,以及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在单位房改结束前暂作挂账处理,但由于多数单位至今仍未结束房改,职工补偿挂账资金一直难以兑现,
广大职工特别是一些老职工对此反应强烈。省直有关部门对588个单位申报的28750户职工资料进行了联网审核,审核通过22862户送交省财政厅,为其兑现了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共兑现资金3亿余元。
去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处理好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驻济省直单位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工作。截至今年3月,面上工作已经完成,共受理279个单位的兑现申请,经联网审核有18455人符合兑现要求,省财政厅及时兑现了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对个别购房价格市场化程度难以界定的单位建购住房,我省确定待集中鉴审后,符合条件的职工便可以领取到一次性住房补偿。目前,省财政厅正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审。
记者了解到,阳光舜城省直住宅区房产证全部办结。阳光舜城省直住宅小区建成于2002年,但受土地查封、开发商经济法律纠纷等影响,该小区2000多户的房产证一直未能办理,群众意见很大。经过一年多辛苦、细致的工作,小区59幢楼2249户中符合条件的省直干部职工全部办结了房产证。
部分省直单位干部职工表示,省委、省政府破解了十几年没有破解的难题,践行了“三严三实”要求,体现了对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也体现了推进改革的决心和依法行政的担当。
另外,记者还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房改后部分省直单位新建购职工住房的清理整顿也正在推进。我省将严格坚持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原则不动摇。对利用部门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购买低价商品房,包括动用公共资金、额外要求降价优惠、修改规划、提高容积率、欠缴税费等等,均要求其要根据审计结果补缴相应价款。对已作出“交旧房,换新房”承诺的干部职工,要求必须做到诚实守信,省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承诺。
目前,省审计厅已对第一批48个省直单位建购的职工住房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正对第二批93个省直单位进行审计调查。省委、省政府要求,在上述问题的整改过程中,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国家政策和党的纪律,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必须落到实处,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清理不留死角,彻底切掉“烂尾”,消除“破窗效应”。省级
20多年的老房子顶层做保温,是就在顶层的人家自己掏钱吗? 是就一家做,还是所有住顶层的都得做?
你的具体情况,要看是不是有物业?看看大家的维修基金归谁管理。再联合顶层的所有住家,一起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一次性把所有顶面一次性做好,解决大家的后顾之忧。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维修资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规定: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3、单个业主可凭维修资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帐户内的余额。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