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币换美金是怎么算的?

2.裁员通知书范文

3.公司裁员通知书范文

4.个体工商户最低纳税额是多少

5.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

人民币换美金是怎么算的?

国际原油调价窗口_国际原油价格调整通知书

人民币兑换美元,按照当日汇率,以银行卖出价结算。

人民币兑换美元,没有退税的。所谓的退税,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本国外贸型企业的出口成本,进而刺激本国出口设置的。

比如某企业本月出口5000万美元货物,根据13%的出口退税率,将退还企业650万美元的税款。

扩展资料: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民币汇率

裁员通知书范文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 劳动合同 的情形,那么裁员 通知书 怎么写呢;下面是有裁员通知书,欢迎参阅。

裁员通知书 范文 1

 某先生/**:

 我很遗憾的通知您,公司因受到原料价格上涨、人力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财务费用激增、国际原油价格震荡及行业产能过剩等影响,业务严重萎缩,经济效益下挫,在此情形下,公司决定裁员 人,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xx年 月 日予以终止。就职期间其他合同一律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时支付您20xx年 月 日至 月 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元(大写: ),并为你出具 离职 证明。

 请你于20xx年 月 日前归还公司以下办公设备及材料:

 公司真诚感谢您的努力和为公司所做的贡献!公司非常乐意为您有兴趣的公司出具 介绍信 。公司发展好了,欢迎?倦鸟归巢?。关于?五险一金?的办理,请咨询人力部张三,电话:18866666666。

 特此通知

 某公司(盖章)

 20xx年 月 日

 请签名确认已收悉此通知,办理离职手续时,交人力部一份。

 员工签名:

 号码:

 日期:

裁员通知书范文2

 (员工工号: ):

 你与AA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项原因,根据《AA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经济补偿为 元,医疗补助费为 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 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AA公司

 年 月 日

裁员通知书范文3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裁员通知书范文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公司裁员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公司裁员通知书范文一

 各位亲爱的同仁:

 从本年9月份开始,

 大家都知道我们公司最近发生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公司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我们的

 生产产量下跌了50%,导致我们无法再继续雇用一批优秀的员工。公司一直很满意大家在受

 聘期间所展示的素质,并为失去您这样的员工感到遗憾。

 然而,我们公司现

 在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连续几个月亏损若再继续亏损下去,不作相应的战略调整,将有可能

 发展到破产境界,所以只有尽快进行战略调整,发展有机会的产品,才有可能保证企业的存

 续。所以我们不得不遗憾地通知大家,我们将裁掉20%的员工。

 您忠诚的x x x有

 限公司在这里祝福大家有个美好的未来!

 x x x有限公司

 年10月10日

 公司裁员通知书范文二

 _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裁员通知书范文三

 某先生/**:

 我很遗憾的通知您,公司因受到原料价格上涨、人力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财务费用激增、国际原油价格震荡及行业产能过剩等影响,业务严重萎缩,经济效益下挫,在此情形下,公司决定裁员 人,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xx年 月 日予以终止。就职期间其他合同一律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时支付您20xx年 月 日至 月 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元(大写: ),并为你出具离职证明。

 请你于20xx年 月 日前归还公司以下办公设备及材料:

 公司真诚感谢您的努力和为公司所做的贡献!公司非常乐意为您有兴趣的公司出具介绍信。公司发展好了,欢迎?倦鸟归巢?。关于?五险一金?的办理,请咨询人力部张三,电话:18866666666。

 特此通知

 某公司(盖章)

 20xx年 月 日

 请签名确认已收悉此通知,办理离职手续时,交人力部一份。

 员工签名:

 号码:

个体工商户最低纳税额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个体工商户最低纳税额,希望能帮到你。

个体工商户最低纳税额

 1、国税最低是200元,在不就为免征了。

 2、地税最低是200元左右(个人所得税率各地不一致),在不就为免征了。

个体工商户纳税额的税法规定

 企业下列经营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另外,税法还规定: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石油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8.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9.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10.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11.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12.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13.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14.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3)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4)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5)凡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7)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按照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个体工商户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税法实施细则分别按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列举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公式。

 (一)制造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商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 -(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三)服务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服务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商业、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个体工商户常见税收问题有哪些

 1、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号)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业主居民、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其中:个体道路运输户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地址为?流动?且居民上注明的地址不在大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需提供住址为大连行政区划内的合法件);

 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权证明的复印件。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地址为?流动?的个体道路运输户不须提供;

 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办理停业了还需要交税吗?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 报告 书》,经核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停业天数相应调整定额征收税款。

 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⑵领购簿;

 ⑶未交验的;

 ⑷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

 3、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复业?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

 ⑴原《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⑵负责人有效件(、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

 4、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和负责人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原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收回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 通知书 》。

 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注销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额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额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⑵领购簿;

 ⑶未交验的;

 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5、主管局对我实行定额征税,请问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行业、区域定期定额户经营变化情况和分类管理的实际要求,可按季、半年或一年确定定额执行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6、我是一个体户,先前每月都到主管局作了申报并交了定额税,现在主管局还要求我作一个汇总申报,这是怎么回事?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汇总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7、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听说月销售额不达2万元是免税的,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 财税 [2011]942号)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8、我是个体户,专管员给我核定每月需要缴税600元,请问这个税是根据什么核定的?我觉得这个税定的有点高了,是否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 方法 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的,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9、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是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10、听朋友说现在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建立账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11、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现在还未接到主管局下发的《核定定额通知书》,请问在这期间我应该如何缴税?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2、个体户到外地经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院令第36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13、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请问如果当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还需要补税吗?连续几个月超过定额,主管局会对我重新进行核定?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未达到起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答: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答: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或国际金融组织,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的援外优惠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 =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 = [普通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或国际金融组织,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的援外优惠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持有权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优惠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退税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

(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处罚。

18、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生产企业。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答: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包括: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21、“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2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如何计算?

答: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

24、“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

答: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目前,我省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即先按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分配率。

分配率=(进口总值/出口总值)×100%。

进口总值、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25 、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确定?

答: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

(4)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物退税率—该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该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产棉金额×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26、“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如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答: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计算比照“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计算,只是“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内容不同,“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不予免抵税额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用“实耗法”进行计算,即:企业在购进免税原材料时,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直接将“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并入公式计算。

27、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计算确认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后,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预申报)时,必须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根据所审批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当期应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如何计算确认,有以下处理方法:

方法一:根据当月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 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

方法二: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先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申报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 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方法三: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在办理征(免)税申报(预免预抵)时,先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 和“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计算“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再根据当月《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上“当期应纳税额”, 计算确认“当期预免抵税额” 和“当期应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 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28、“进料加工”和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属于“进料加工”和 “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征(免)税申报时(预免抵),由于无法确定“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方式,根据账面数按照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计算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如果用上述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还要计算当期应纳税金、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对应参与计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即“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和“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免抵退税扣减额” ),以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按所核定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并入当月的免抵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9、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30、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生产企业可以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3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32、“免、抵、退”税的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后,由于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不能及时收齐,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即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的当月,根据当月实际出口收入,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征(免)税申报(即免抵退预申报),在所出口的货物办理免抵退所需的法定凭证收齐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33、“免、抵、退”税的计算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实行按月为一个计算期间,用方法一的地区的企业,以当月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对当年出口在次年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统一并入所规定的第13月进行计算。用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根据当月出口货物的账面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当月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34、如果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要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

答:如果企业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分两种情况:

(1)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