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完善财税管理体制,提高城区统筹发展能力

2.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如何做好资金管理

4.昆明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5.如何做好财政管理

6.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7.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8.济南市人民政府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9.如何做好企业财务计划与预算

如何完善财税管理体制,提高城区统筹发展能力

资金价税预算如何管理_资金预算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

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1. 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财政收支的基本计划,规定了预算年度内政府财政收支工作的范围、方向与重点,预算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事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我国预算制度中存在的诸如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约束软化、预算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不仅导致财政资金没能花在“刀刃上”,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形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资经营预算这四大类预算之中,把全部的政府收支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注重财政资金投放的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2. 改变审核预算的重点,关注支出预算和政策

目前,我国预算审核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方面,并以收支平衡作为审核预算的重点。当经济下行时,为控制赤字、完成预算,财税部门不得根据经济形势适当地减少财政收入,这无疑是使原本就不景气的经济“雪上加霜”;同理,当经济过热时,财税部门也不得通过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来抑制经济高涨。政府收支活动的相对固化,带来了政策执行中的“顺周期”问题,阻碍了财政政策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因而,将审核预算的重点从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使财政收入从任务变为预期,有利于政策“逆经济风向行事”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3.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财政可持续性

尽管我国现行的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能较好地保证预算年度之内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但其弊端也日益突显:其一,这种财政收支的短期行为使财政政策无法在更长的年度内有效、灵活地应对经济周期;其二,若审核预算的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往收支平衡的状态将被打破,并且为进行宏观调控及保障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财政赤字将成为常态,这使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愈发不能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应改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从中长期对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进行统筹与规划,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同时,需相应地建立起跨年度弥补超预算赤字的机制,[1]控制财政预算周期内的收支平衡状态和赤字规模,以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4. 重点支出脱钩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性

目前,我国由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重点支出事项包括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几乎涵盖了民生领域的各个方面。这种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方式在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带来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活动的过多干预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府支出结构的固化,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本地的财政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钱不能花在“刀刃上”;二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导致各地区在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差距过大,这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违。故应使重点支出脱钩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以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性。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提出了“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这意味着某些支出事项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

二、完善税收制度

《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改革目标,并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纳入到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议程之中。任何一项改革,必须首先要明确改革的方向与任务。总体而言,我国下一阶段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与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坚持结构性减税,保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

《决定》明确提出了“稳定税负”的改革目标,结合当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过高的现实情况,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结构性减税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对于结构性减税的理解,要把握住以下三点:

第一,结构性减税的关键在于“减税”,即无论对税制如何进行结构性调整,最终一定是要实现减税,而不能出现所谓的“结构性增税”的结果。第二,对于结构性减税,在强调“减税”的同时,决不能忽略“结构性”调整的深刻内涵,即结构性减税讲求的是实行“有减有增”的改革:一方面,出于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增长的考虑,应适当降低间接税的税负,另一方面,鉴于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应适当提高直接税的税负,并且直接税、间接税内部也应相应地进行“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第三,尽管“结构性减税”的最终落脚点是“减税”,但这绝不意味着税收收入绝对额的减少,结构性减税主张的是税收收入的增幅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相适应或比之略低,而非税收收入绝对额的减少。总之,结构性减税一定要求减税,但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大幅减税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有减有增”、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是理性的选择。

2. 推进税制结构转型,不急于求成亦不走极端

2012年,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比重之比为38:62,而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测算得到的73个国家2010年的平均水平为46:54。我国目前这样一种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而间接税收入比重过高的税制结构格局,既不利于收入分配调节,又容易推高物价、抑制经济活力。[2]因此,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任务或者说方向就是适当降低间接税的收入比重,同时适当提高直接税的收入比重,①[①直接税、间接税收入比重的调整与前文中提到的直接税、间接税税负的调整有不同的内涵,以直接税为例:直接税收入比重=直接税收入/税收总收入;直接税税负=直接税收入/直接税税基,二者的分母不同。

]实现税制结构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税制结构转型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一方面,税制结构转型必然依赖于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来实现,而这些改革举措的推出必须理性地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以及改革的基本条件是否完备,不可贸然地强推;另一方面,间接税与直接税二者的收入占比的对比关系处于此消彼长的动态调整过程,这两个方面共同决定了税制结构的转型应该走一步看一步,不能操之过急。第二,现阶段我国的税制结构转型不能搞平均主义,更不能将其推向另一个极端,现实的国情和税情决定了在我国现阶段甚至今后一定时期内,间接税收入比重在一定程度上高于直接税比重是合理的,是符合现实需要的。因而,适当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适当降低间接税收入比重正是改革的关键所在。

3. 注重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双率协同”

所谓税制效率,主要是指税收制度的安排能够满足国家为履行职能而对资金的需要,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征管效率,则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制的设计,要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使税收政策(包括税制安排)的意图得以实现。注重“双率协同”,实际上就是要求在保证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各自实现的基础上,努力推动税收制度与征管机制之间能够相互适应、互不脱节,即实现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协调配合,彼此兼顾,从而减少税收流失、降低征收成本,使税制更为合理,征管更加有效,税收收入更有保障,税收职能得以更好发挥。具体地说,一方面,在税制制定时,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在强调自身效率实现的同时,也要兼顾征管效率的实现和提升;同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应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为税制的完善反馈更多的有益信息,从而实现税收制度调整与征管机制调整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推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矛盾突出,这正是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应放在首位、着力解决的问题。造成事权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的原因有二:其一,政府、市场的职能边界较为模糊,主要表现为政府包揽的事项过多,对市场竞争领域过分介入;其二,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在承担本级事权的同时,下级政府还处于上级政府的绝对领导之下,加之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上级政府可以很容易地将本应自身承担的支出责任转嫁给下级政府。

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在支出责任上的“缺位”和“越位”,其中尤以“缺位”为突出:属于上级政府事权、应由上级政府承担全部支出责任的事项,或属于共同事权、应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上级政府往往将全部或部分的支出责任推给下级政府承担,导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不断下移。这造成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权不匹配,财政运转困难,并引致地方政府纷纷避开公共财政预算的约束,另辟财源,从而形成土地财政、地方财政问题突出的局面。因而,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突破口,在于解决事权和支出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只有在建立起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根据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合理安排各级政府的财权,并根据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之间的缺口,确定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

2. 分权而非分钱,合理配置政府间的财权

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上依照中央对地方的做法,与下级政府划分收入,由此造成在政府间支出责任层层下移的同时,财政收入层层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间的资金缺口过大使转移支付日益成为其主要的财力来源。过度地依赖于转移支付资金不仅抑制了地方的积极性,而且使各级地方财政丧失了相对独立的财权,使分税制名不符实,成为分钱而非分权的体制安排。

因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应是分权,而非分钱。分权意味着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主权,使地方政府能够自主地提供本级公共物品和服务,增加地方经济活力。同时,分权并不等于放权,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不是要从中央财政手中剥夺财权置于地方政府,重回1994年之前的老路上去。[3] 2012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占比为48%,按照国际经验,不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我国的国情决定,在目前阶段不仅不能弱化中央政府财权,反而应适当地上收部分财权以进一步加强中央财力集中度,在保证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同时,切实保障民生领域财政投入的效果。

3. 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发挥其再分配职能

在我国事权与财权失衡的现实格局下,转移支付已由对分税体制予以修正补充的机制,转变成了对基层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4]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从规模来看,总体量明显过大;从结构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应有的主体地位不突出,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过滥,且管理不规范。因而,应从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促其再分配职能的发挥。具体地说:

第一,适当缩减转移支付总体规模。在事权上移和财权上收的动态调整过程中,应合理地把握事权上移和财权上收的度,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缺口得以缩小,进而缩减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总规模,减少地方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依赖;第二,在转移支付结构上,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相对比重,强化转移支付均衡财力的功能,并强调其科学性;第三,适当缩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增强其规范性。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切实有效地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把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落在实处,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办法》第31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省境内(含中央驻鄂)各级各类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论其预算管理方式如何,均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职能公司、企业下同);

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学会、协会、基金会;

三、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

四、国有企业、国有民营企业;

五、其它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等。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取、或是在其经营收入中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地方财政统收统支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等。

(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各项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的有偿服务性收入;“经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包括各种基金、集资、附加费等;上述以外的预算外资金均为“其它各种杂项收入”。

(三)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提留使用的各种专项资金,是指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事业单位提留、集中的各种专项资金,以及收取的各种管理费。

(四)国有企业单位留用的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五)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收入和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代管的“三电办”集资收入、劳动部门“两项基金”、住房资金、移民经费、邮电集资和教育费附加等。第四条 发挥财政职能,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过程中,转变观念,健全财政管理职能,在管理措施上强化力度,更新手段;在管理方法上,依据预算外资金不同类型特点结合实际,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计划、审计、物价、银行、税务、工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要认真执行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政策、法规,对本单位内设机构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管好用好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第五条 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缴存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单位按规定范围使用。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改变其资金的使用权和资金性质。对于单位各项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第七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省在汉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中央和省在各地单位,由当地财政统一管理。第八条 国有企业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对于国有企业预算外资金实行宏观管理,统计分析,政策引导,可不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如:机关、学校、医院)收取预算外资金(非经营收入)时,除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外,非经营收入形成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第九条 省以下地方政府和部门原则不得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确需增设预算外资金具体项目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审批。第十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按如下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一、对事业性收费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全额专户储存。

二、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独立核算单位,其经营服务性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储存。

三、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四、独立核算(二、三级)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与储存,由其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调确定。

如何做好资金管理

一、建立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

货币资金预算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工具。它不仅有利于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而且有利于对整个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货币资金预算是对企业在整个预算期的货币资金收入和支出的估计,也是对企业预算

期货

币资金收支结果的预算。实行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对于完善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货币资金预算为控制企业日常货币资金流动提供了主要依据,也是评价企业对货币资金管理成绩的考核标准和重要手段。货币资金的预算制度,增加了资金运行的透明度,从制度上、管理上防止挤占和挪用的现象产生。

在货币资金预算中,应把整个预算期分为若干个时期分别计算货币资金的余额。长期货币资金流量预测虽然重要,但在货币资金管理中所编制的预算,主要是一年以下的短期预算。划分时期的长短要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来决定,但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月,即月度财务收支计划,某些货币资金流入流出变化大的企业,还可以按周或按日编制预算。

编制货币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面预算,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 成本

费用预算等等。完整的货币资金预算应包括货币资金收入、货币资金支出、货币资金千余缺以及货币资金筹集等部分。

货币资金流入量来源于销售收入、 投资

收益以及其他货币资金收入。其中销售收入是最主要的部分,其金额可以直接从销售预算中得到;投资收益的货币资金收入时间比较固定,数量也容易确定;其他货币资金收入可根据企业以往的资料关考虑预算期的情况分析确定。预算期货币资金流入量加期初货币资金余额,构成预算期可动用货币资金数量。

货币资金流出量主要包括购货支出、营业费用支出、利息支出、上缴所得税、利润分配以及其他货币资金支出。其中购货支出可从 材料

预算中得到;营业费用支出如工资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可以从费用预算中得到;利息支出所需的资金可以从偿债计划中得到;所得税付出以及利润分配支出可根据企业的盈利计划预先估计,支付的时间也比较固定;其他货币资金支出可以根据企业以往的资料并考虑预算期的情况分析确定。

二、完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货币资金的同部控制制度,规范 会计 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完善企业内部货币资金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负总责,并明确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预算安排、计划管理、实物资产、对外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采购、

经济 担保等经济活动中的管理权限、方式、方法、程序、责任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实行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建立职务分工控制制度,从组织机构设置上确保资金流通安全。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资金的管理人员要实行不相容的职务相互分离制度,合理设置会计、出纳及相关的工作岗位,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确保资金的安全。会计出纳不能相互兼职,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流通的全部过程。一是

会计 人员负责分类账的登记、收支原始单据的复核和收付记账凭证的编制;二是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付和保管、收支原始凭证的保管、签发 银行

有关票据和日记账的登记;三是内审人员应当负责收支凭证和账目的定期 审计

和现金的突击盘点及银行账的定期核对;四是会计主管应负责审核收支项目、保管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印章;五是单位负责人应负责审批收支预算、决算及各项支出。

四、建立收入和支出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各个环节的 管理

,规范货币资金的管理程序,确定货币资金执行的审批权限和制度,超限额或重大事项资金支付要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或超审批权限的资金支出。严格企业内部资金收入和支出审批程序。

1、对货币资金的收入控制

①每笔收入支出都要及时开票;

②要尽可能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

③尽可能采用集中由 财务 部门收款的方式,分散收款要及时送交单位出纳;

④不得坐支各项收入;

⑤出纳员收妥每笔款项后应在收款凭证上加盖“收讫”章。

2、对货币资金的支出控制

①每笔支出都应有单位负责人的审批经、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人员复核;

②出纳人员每一笔款项都应以健全的会计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为依据,付款后,需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③各项支出都有预算和定额控制执行;

④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尽可能使用转账支付;

⑤银行单据签发和印鉴保管应当分工负责。

五、强化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控制

加强对货币资金、会计凭证、原始的管理,要依法建账,及时核对银行账目,认真履行定期对账、报账的制度,建立定期进行检查的制约机制。不符合审核程序不能支付资金,按规定实事求是报账,不作假账。

一是货币资金的收付只能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不得接触货币资金;二是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三是出纳人员要做到每日现金日记账余额与保管的现金核对相符,并经常与会计核对账目;四是要严格执行定期现金突击盘点制度和核对银行账的制度;五是已开出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全部及时入账;六是所有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并顺序使用,错

写作 废的原始单据应加盖“作废”章后妥善保管。

六、实行统一 财务管理 ,防范资金风险

要严格执行一个单位只能设置一个财务机构的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账薄,全部了入和支出一律纳入本单位的财务总账管理。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开设,严格禁止账外账和“小金库”现象。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

经济

活动事项要及时报告,准确、全面反馈本单位的经济信息。要树立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防止货币资金被挤占、挪用、盗窃的问题产生;从制度上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

昆明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正确引导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市级各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县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计划、审计、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由各地区、各部门、各部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自行收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资金,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

(二)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和各种专项资金;

(四)预算外企业的收入;

(五)其他按国家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的各种收入。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具体项目,按财政部现行规定设置。增设预算资金项目,应由主管部门报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和财政部授权省、市的、按省、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厅、局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提留比例或扩大开支范围。

国家规定用途的专项标准,应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除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平调。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督的专用收据。第八条 国家规定上缴的预算外资金,应按时足额上缴。用预算外资金抵充拨款,应由同级部门核定数额和比例。第九条 对于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第十条 对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形式分为全额专储和余额专储两种。

(一)实行全额专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有:

1、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全额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2、市级各部门代市政府收取的各项专项资金;

3、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4、各主管部门集中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处资金和收取的管理费等项收入;

5、各部门无偿筹集的集资收入。

(二)实行余额专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有: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盈余额。

2、差额预算单位的预算处资金扣除经财政部门审定抵支收入后的余额。

3、自收自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第十一条 对财政集中专户储存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个帐户管理。即专储单位在规定银行内设立收入和支出业务;支出帐户除财政部核拨专储资金外不得办理收入业务。

各单位按月将收入户全额转入财政在同一银行开设的集中专储户,无故拖廷不转的,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由银行办理直接划转财政集中专储户。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证专户储存单位的正常用款。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应用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进行有偿使用,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进行基本建设或购买商品房,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将资金存入财政集中待批户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计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应单独进行核算,必须遵照财政部颁发制定的国家预算外收支科目进行核算。并应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季、月报表。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和转移资金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上缴和缴财政部门代管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划缴。并停止办理该单位的财政拨款和一切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何做好财政管理

 导语:财政管理,是指政府对财政收支所进行的管理,是政府为了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对所需的物质资源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活动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政府对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全过程所进行的管理。它是政府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对于政府管理的重要性,是由财政的政治、经济双重属性决定的。

如何做好财政管理

 1.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编制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是加强镇村两级财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基层政府正常运转的前提。首先,一定要对于预算编制的主体进行明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级政府应该编制一级预算,因此,镇村两级的财政预算编制工作应该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主导。在进行财政编制工作时,县级财政部门只能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的编制工作应该由乡镇财政部门和村委会进行。其次,应该细化预算编制的内容。要合理的安排行政事业性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使得公共财政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配置。例如,要将人员经费,乡镇维护管理费,独生子待金,优抚,农村五保户供养等工作经费直接纳入到镇村财政支出的范围;对于发展性项目和基础建设项目,要根据财政财力的实际情况,做到科学合理的预算安排;要注重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居民公共保障支出等方面进行倾斜,充分调动镇村经济的积极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另外,还要重视镇村两级的债务问题,要合理的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不断的降低负债比例,减少镇村两级的财政风险。 2.强化财政税收征管,提高财政实力

 针对镇村财政管理中存在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镇村财政支出压力大的情况,镇村财政一定要强化财政税收的征管力度,提高基层的财政实力,为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提供保障。首先,镇村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于税收的管理力度,确保税源的稳定,并实现税收收入的逐年增长。镇村财政部门要积极抓好重点税源的征收工作,做好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其次,镇村财政管理部门要抓好小税种的征收工作。乡镇和农村区域范围内的小税种往往分布比较零散,在镇村两级的税收来源中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镇村财政部门应该进一步挖掘小税种,例如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一些附加税,扩大税收征收的覆盖面,提高税收收入。另外,镇村财政部门还要抓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要将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逐渐规范化,采用专户式的管理办法,逐渐将非税收入的管理正规化,科学化。还要加强对于乡镇和农村企业的会计监督,确保其能够及时的纳税。

 3.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需要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门需要对现有的预算编制方式进行改革,推广零基预算编制的方法,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另外,针对具体的农村项目,要做好充分的预算工作,通过对于项目的评估和预测,合理的分配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具体的需求情况来核定资金的拨付量。要根据预算定额的标准,建立收支分类体系,加强对于专项资金分配的管理和约束,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4.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财政监管是提高财政管理效率,确保财政预算落实的重要手段。上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于镇村两级财政管理工作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科学性和规范性。首先,可以通过建立领导离任审计等制度,加强对于财政部门***员的审计监督。对于私设小金库,违规使用票据,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要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还可以通过人大监督,公众监督等方式,来提高对于财政管理工作的监督。

如何做好财政管理

 (一)进一步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是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保障。制定出有效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预算单位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的规范,夯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制度基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建设:

 1、加强制度体系本身的完整性,构建部门岗位分工牵制制度。完整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等。

 2、建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对财政资金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有效的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包括上岗培训和后续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财政业务水平和操作动手能力。二是建立科学的自律机制、防范机制和奖惩机制,把关键岗位人员的自我约束与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外部制约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构筑起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

 3、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制定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监督实施方案,根据资金运行整体情况确定监督重点,进行风险防范与监控管理。将财政资金安全与各部门职权范围与责任挂钩,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和提高预算执行力

 一是预算编制要完整、科学、合理。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之前,应认真组织调研,听取各预算单位对预算盘子的意见及建议,并与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避免超预算问题发生,减少预算追加,细化部门预算,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尽力减少随意性和擅自变更预算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大预算监管力度,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用途。加强财政、税务、纪检、监察等综合监管力度,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合理的安排财政资金的结构和去向,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安全责任意识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模式和行为准则。因此,要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必须强化安全意识:一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理财。财政资金管理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内从事生财、聚财和用财的活动。因此,要重视抓好学法用法工作,把学法用法列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全面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财经法规意识,熟练掌握财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依法理财的水平。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履职尽责。财政部门作为国家的理财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事关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责任重大。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家和人民管好用好每一分钱。大家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对事业、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资金安全管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履职尽责。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那些管理不善甚至不抓不管,资金安全长期存在漏洞、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要追究个人的责任。三要强化忧患意识,防患未然。当前财政资金安全形势并不容乐观,不法分子无时不刻不在窥觑财政资金。因此,一定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预见性,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及时消除资金安全隐患。

 (四)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对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断拓展改革范围在资金范围上,要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同时将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实拨资金。

 (五)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进一步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财政资金专户的开设,要严格履行财政内部审核、审批手续,并实行向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和年度报告制度,严格控制财政资金专户数量;对现已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要加大清理力度,能归并的立即归并,该撤销的坚决撤销;对按规定开设的财政专户,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规范财政与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防范资金风险;对财政资金专户管理要按照?归口统一管理,严格按程序开设,同类专户归并?的原则,统一到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分离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对纳入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要实行?资金集中,预算总控,统一调度,统筹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六 )加强对财政资金安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要在制度执行上加大力度,强化岗位责任制,切实执行好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要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专项资金的支付,存放在各专业银行的资金等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使相关制度不再停留在纸上,而要真正落到实处。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第三条 凡我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领导工作,保证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范围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留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入和集中的专项基金,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企业提取留用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利润,以及按国家政策留给企业的各项收入。第八条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按国家规定收取或集中的各种专项基金和从企业提取的各项收入。第九条 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场地兴办的企业,其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收取、提留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列入相关的专用基金科目,按规定安排使用。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附加率征收,并按规定使用。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收费时必须持有由省物价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

对违反规定的收费、提留、摊派和罚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上交财政部门。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应首先补充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其次按规定用于其他支出。第十四条 企业的预算外收入,应首先补充流动资金和用于更新改造,其次按规定用于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更新改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用企业留利入股、联营获得的收入,必须列入企业利润总额分配。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专项、专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的设置,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机构是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在企业承包期满和单位***离任时,审计部门要一并对其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条 银行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并依法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应当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不得私存私放。

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以及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形式: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时存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的财政代管专户,并由银行按规定计付利息;

(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范围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行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直接划转到财政代管专户;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由企业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和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用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和购买商品房,须先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送计划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 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企业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第四条 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管理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均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第十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所在地的中央单位预算外奖金的收入来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审批。第三章 资金来源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等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费等。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住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济南市人民政府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银行、计划、审计、物价、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归本级人民政府所有,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必须将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专项资金;

(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各项基金、专项事业性收费;

(三)按规定暂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管理性、资源性、证照性等行政性收费及各项事业性收费;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和收取、提取留用的资金;

(五)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党政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向财政或主管部门上缴的税后利润及分红、分成收入;

(六)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七)其他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公积金,在国家财政没有建立相应预算管理制度以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六条 征收单位原则上只准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帐户。人民银行应当凭财政部门批准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证明,办理开户批准手续,并将指定的开户银行定期转告财政部门。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单位必须将帐户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第七条 征收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核定的缴款时限填写“预算外资金专户交款书”,将收费全额及往来款项缴存财政部门指定专户。未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使用银行“特种转帐凭证”,通过有关银行直接划转。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足额收取,不得擅自减免或者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征收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预算内资金拨款,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征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本单位的业务量逐项进行测算、编制年度收入计划;按规定的定员、定额、开支标准等分别工资福利类、业务费类、公务费类编制年度经常性支出计划;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性支出计划。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征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按收入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总计划;按定员、定额、开支标准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经常性支出总计划;根据政府批准的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建设性支出总计划。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要根据征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保证其正常经费支出。征收单位用于事业发展和建设性支出的专项经费,必须按经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确需调整收支计划的,应当报财政部门专项审批,重大调整报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填报按季分月支出计划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进度拨付。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必须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会计报表。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积金除外)集中一定数量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直基金(含专项事业性收费)按20%,其他预算外资金按5%统筹。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当统筹比例。

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编制年度支出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投放、使用、收回办法,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如何做好企业财务计划与预算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做好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说明企业的资金应该如何获得,以及如何在各个生产要素和生产环节之间进行配置,实际上是企业事先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计划的具体化。  一、财务预算内容  1.经营业务预算  经营预算作为下一个年度的业务计划的组成部分,一般由各个单个预算合并而成。它既可以用来协调企业的业务活动,又可以作为控制参数来测度企业的效率。  制定经营预算一般有以下步骤:  (1)编制销售预算。这是预算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部分,因此,必须分析考察包括整体经济情况、行业情况、企业设备利用率、产品价格及成本费用等在内的大量因素。  (2)编制生产预算。通常企业的生产目标有两个:一是满足预算期内预期的销售需要。二是保证预算期末有足够的成品库存。生产预算就是说明如何实现这两个目标,同时指出两个目标各自的生产成本。  (3)将销售预算和生产预算进行合并,计算出企业的预期毛利水平。  2.现金业务预算  现金预算是企业在未来某个经营时期内现金的收支计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现金预算是以一个年度为周期编制的,再把年度预算分解成每个月的子预算。  现金预算主要用于确定企业短期资金的需求以及通过何种手段来满足这一需求。在确定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同时,也确定企业是否有短期资金盈余,后者往往可以用来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因此,企业的现金预算是企业短期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工具。与经营预算的功能相同,现金预算也可以用于控制和协调的目的。其制定步骤如下:  (1)估算现金收入,现金收入直接取决于销售预测。  (2)确定现金支出,或者各种到期的现金支付。  (3)确定一个合适的月初现金平衡数。它通常取决于经营业务的性质、特点、税法、以及银行的有关规定。  3.资本业务预算  资本预算是企业在未来一年计划进行的各项资本投资项目的集中排列。资本项目投资通常是指超过一年以上的投资。有时,超过某一规定数额的资本项目投资将从资本预算中单列出来,作为重点项目处理。因此,企业的资本预算是对一系列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比较的结果。  二、财务预算步骤  1.制定计划  良好的预算建立在明确的业务和营销计划基础之上。没有计划,企业就丧失了方向。没有方向,预算就成了痴人说梦。  2.确立方向  作为计划的一部分,明确目标是预算程序中合理的、必不可少的一步。  3.初建假设  预算的关键是建立合理的假设。费用预算也应按各个分项的合理组成部分来计算。可变费用可能因销售活动而改变,管理费用可按某个合理模式计算。应该摒弃那种粗糙的预算基础,即将费用按一定比例增加,并平摊到全年中去,这对本年度晚些时候可能要做的分析毫无帮助。  4.预先预测  销售预测应先于成本和费用预算。因为商业和营销计划是建立在对不断扩展变化的市场假设基础上的,所以应首先确定销售额。  5.成本预算  成本及费用预算是建立在按各自特征形成的合理假设基础上的。除此以外,预算也直接受到销售水平和时机的影响。现金流量的预测很重要,但在预算过程中却常常被忽视。完成销售预测和成本及费用预算后,应马上进行现金流量的预测,这也是检验计划是否行得通的一部分。  6.例行总结  此步骤是将实际结果和预算结果加以比较。总结内容应包括销售预测、成本和费用预算以及现金流量的预测。不进行每月总结,就根本不是在做预算,而仅仅是将所做努力付之东流。只有通过检查各项数字,才能看出计划是否合理。  7.差额预算  解释预算差额会给每个人带来很多麻烦,因为在许多情况下,预算并没有一个合乎逻辑的假设基础。这样,很难对高出预算的费用作出解释。真正的解释应建立在对实际支出(或收入)的各个组成部分与假设基础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对照分析。运用这种方法,可以简捷迅速地找出产生差额的准确原因。如果以此为基点的原因清楚明了,那么,采取行动也就相对容易多了。  8.调查研究  在有些情况下,预算总结不能解释差额产生的原因,因为进行总结的人员和部门(通常是财会方面的)并不知道问题的真正答案。此时,就应该开展调查,找出产生差额的具体原因。  9.相关措施  一旦调查结束,就应采取某种措施。在问题仅出现在一个部门的情况下,修正措施的工作分派就很简单,但大多数情况下,问题涉及整个企业,那时就没人愿意负责解决问题了。因此,采用行动解决问题的责任和权利就又一次落到了财务部门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