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2.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3.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4.商品房的维修基金是怎么收费的呢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维修基金费多少钱_维修基金价格怎么收费

住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可以看出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还是要由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住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支付?

房屋交付前,业主应当缴纳房屋维修费用。首期专项房屋维修资金,业主可直接存入专项房屋维修资金账户,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委托的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存入房屋维修专项资金账户。

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1、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交纳。

一般而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1]。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公共维修基金(PublicMaintenanceFund)是为了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而设立的一种基金,主要用于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善。收费标准因地区和管理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1.建筑物类型: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所需的维修保养费用不同,例如,高层住宅楼和商业综合体通常需要更多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2.建筑物面积:面积越大,所需的维修保养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3.设施设备情况:设备老化、损坏较多会导致维修保养费用增加。

4.管理方式:不同地区和小区的管理方式也可能导致收费标准的差异,有些地区可能采取统一收费的方式,而有些地区可能根据实际维修保养情况进行单独计费。

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该是公开、透明的,相关费用应当合理合法。同时,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收费标准,向业主或使用者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和使用情况报告。

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或业主大会的审核和批准,并在收费实施前进行公示。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维修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广大业主和使用者的权益。

总之,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建筑物类型、面积、设施设备情况和管理方式等因素来确定的。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和保养,提升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质量,维护业主和使用者的利益。

商品房的维修基金是怎么收费的呢

法律分析:(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