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票买的柴油退点是什么意思

2.最新非法经营柴油罪怎么认定

3.公安局食药监可以查卖柴油吗

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赃物柴油自己用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5.看清Ebarrel石油投资的

带票买的柴油退点是什么意思

柴油价格认定依据_定额柴油价格

带票买的柴油退点意思是在购买柴油时索要的增值税发票,是可以在企业或个人所得税中进行扣除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所谓抵扣的大致意思就是你从上游花11.7块钱买一件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117元的价格卖出去你应该纳的增值税就是:17-1.7。2、能否抵扣取决于你的纳税身份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种:一种是年销售收入工业达到80万商业达到50万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才有抵扣的说法。另一种是销售收入在50万(商业)和80万(工业)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领取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领取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3、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最新非法经营柴油罪怎么认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

个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或个人的违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公安局食药监可以查卖柴油吗

无证销售柴油是不是犯罪?

我们先看下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销售多少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呢?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会“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立案: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于柴油在销售过程中,很多都是按吨来计算的,每吨大约几千元,因此个人销售柴油,非常容易构成非法经营罪。

举个例子,张三自己要使用柴油,但是有时候会将自己用不完的柴油卖给其他人,多次销售的话,张三的销售数额,就很容易达到5万元。

无证经营柴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总结

目前全国的司法判例中,如果公安机关立案,无证经营柴油基本上就会被判处刑罚。笔者总结了一下,下面的几种情形,基本上就会被判刑:

第一、 自己有运油车、加油机、洞桶等物品。

第二、 私设加油点进行柴油销售。

第三、 柴油来源不明,有可能涉嫌走私等情况。

第四、 涉及的金额、数量较大。

一般情况下,如果所销售的柴油是从正规加油站购买,然后自己没有使用完而销售给他人,并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多次这样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就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一下,这里有个点比较“恐怖”,由于没有很明确的金额、数量规定,因此有可能销售个10吨就会被认为是犯罪,而有些人销售上百吨都不会有事,这样就有可能不公平,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就这一点进行规定。

笔者接触的案例,经研究后发现并不构成犯罪,张三在中国石化销售分公司认识朋友,到该朋友处购买柴油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外面很多人就找张三代为购买柴油,柴油买卖、运输均由中国石化公司进行。张三的行为属于居间行为,属于业务介绍,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拖欠柴油款怎么办?

如果对外销售柴油而被买方拖欠柴油款怎么办呢?首先,对于这种涉嫌犯罪的买卖行为,笔者建议尽量不要让对方拖欠款项,其次,如果已经拖欠了,可以要求对方补充欠条,但可以考虑避免写入柴油等字样,最后,如果真的是由于柴油买卖到法院起诉,也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笔者下面介绍两个民事判例供大家参考。

一审案号:(2016)粤0114民初2296号,大概案情是,张三将柴油卖给李四,李四用完柴油后不肯支付款项(约14万元),张三到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起诉李四。一审判决,双方的柴油买卖合同无效,但李四用了柴油,应当折价支付柴油款和利息。李四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案号:(2016)粤01民终18861号,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张三没有资质,但是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判决李四向张三支付柴油款及利息。

总结

柴油买卖是否会构成犯罪,什么程度会构成犯罪,在实务上还是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没有给国家带来损失的,可以不将柴油销售认定为犯罪。刑法会剥夺别人的财产、自由,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赃物柴油自己用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故意购买赃物是刑法规定的犯罪。

主观上不是故意,而且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买卖行为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楼主的问题可能有两种答案。

一个是确实不知情,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这个不用承担责任。

另一种情况就是明知柴油的来路不正,仍然贪图便宜,购买了他人的赃物。这个是要承担责任的。

实际执法过程中,判断楼主的行为是故意还是不知情,不单以楼主个人的解释为依据,还要看其他的行为特征。比如说,购买柴油的成交价与市场正常成交价的差距是否在可以合理解释的范围内。购进柴油的交易经过是否属于正常的交易沟通,等等。只有客观行为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才能被司法机关认定属于正常交易;否则,就可能被认定是故意购买赃物了。

看清Ebarrel石油投资的

2014年底,山东祁女士反映,她因为听信了“开户”老师的指导,在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所)开通了交易账号,进行“93#汽油(吨)(代码:ULP1)”的买卖。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所投入的资金全部亏损。祁女士感觉其中有诈,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我们。经分析,可以认定这是一种交易所和会员、代理商及银行联合起来,绞杀散户的新型投资陷阱,其交易本质与“现货白银”并无二致。

经查,2010年11月2日,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核定经营范围为:组织石油石化产品、专用设备的交易服务(不含期货交易);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租赁机械设备;出租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及投资管理;销售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化学制剂、生物制剂、油漆、焦炭、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燃料油、溶剂油、润滑油。(以上经营范围中属行政许可的,应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北油所的发起人包括众多央企:北京国宇伟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北京中油房山燕宾油料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油所的“现货石油”通过其向会员统一提供的“成品油现货交易系统交易端”进行。“成品油现货交易系统交易端”作为交易平台,本质是电子盘。现其交易品种有:93#汽油(吨)(代码:ULP1)、 93#汽油(升)(代码:ULP2); 93#汽油(50)(代码:ULP3)、 93#汽油100(代码:ULP4)。根据公开的交易结构,北油所实行会员制,其会员有北油所会员分为:驻场会员、交易会员、授权服务机构会员。驻场会员是指登记注册在北油所且享受北油所综合服务(包括登记注册、交易交收、融资结算、资讯信息、财政奖励等)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会员是指按照北油所相关规定开展现货交易业务并享受北油所交易交收、融资结算、资讯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经北油所审核批准,依据北油所制定的相关规则规定,在北油所授权范围内从事市场开发和会员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北油所的“现货石油”交易有现货挂牌交易和现货竞价交易两种情形。两种交易流程大同小异。

由于我们尚未见到正式的客户协议书,根据现有资料可确定北油所“成品油”交易的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报价制度:北油所以国际原油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价格及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率,报出中间指导价。从理论上讲,会员可以在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再行报价。(二)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投资者交易之前,需要将真实资金存入北油所银行账号。93#汽油(吨)、 93#汽油(升)、 93#汽油(50)、 93#汽油(100)所对应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分别为合同价值的4%、 20%、4% 、2.5% 。(三)交易实行最少交易量、最大单笔订货量、最大单笔下单量、最少交收数量制度。(四)交易实行点差制度。(五)交易实行风险管理制度,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达到一定的数值时,交易系统提示风险;客户在该区间内必须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转让;否则交易系统对客户订货实行代为转让,直至风险度达到100%以上。整个交易流程中,客户可以做多亦可做空,双向买卖,无任何实物交收。(六)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06:00至周六早05:15,具体交易时间以北油所公告为准。

祁女士开户后一个月内,其交易账号下产生67笔,交易“93#汽油(吨)”229手,每笔订单均由买入和卖出两个相反的订单构成。交易中,其账户至少15次被强行平仓。祁女士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得出:

一、开户具有任意性。

在一个无涨跌幅限制、25-40倍杠杆、接近24小时的连续交易中,无论是交易所、会员还是业务员,并没有对客户的基本资料和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没有任何风险提示,甚至都没有签订书面的《客户协议书》。业务员为了招揽客户开户入金,夸大收益,不揭示风险,在业务上野蛮扩张。

二、交易价格具有欺诈性。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因此,我国成品油价格可以说是政府控制的。北油所的所谓“报价”,既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授权,也没有说明其报价所依据的具体国际市场,只不是其电子盘软件具有引进外部交易参数、通过设定函数生成自主报价的功能而已。更令人不安的是,这些电子盘软件可以轻易的在软件市场中获得,未经过任何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测,也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

三、交易本质为非法期货交易。

如何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交易呢?应当从两方面来进行判断。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挑剔,判断要素包括:1.交易的标的具有同质性或不可替代性,即属于标准化合约;2.公开交易,即对大众出售;3.集中交易,即多个买主和多个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买主和竞价最高的卖主达成的交易,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协商一致下的非集中竞价方式;4.未来交付;5.以保证金(保证金类型包括资金)做担保,即以担保机制进行交易;6.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包括:1.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交易双方并非期待真实交付,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2.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前述形式和实质上的要件,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

据此,可以判断,祁女士在开通交易账号以后,在未进行实物交收时,其交易标的物为北油所设置的在将来某一时点交割一定数量的成品油合约,而非成品油本身。更何况由于设定最小交收数量为500吨,以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能力,也是不可能交付现货的。北油所的交易规则明确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强平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的投资特点。在该类交易中,客户的交易全部通过买平卖平方式完成了结,可以认定其交易的目的并非收取成品油,而是为了通过买卖之间的价格差额实现盈利。尽管北油所以“现货”冠名其交易品种,并不能改变其非法期货交易的本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六、七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批准的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设立期货交易所,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批准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北油所未取得证监会的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众所提供非法期期货交易平台,甚至可能就是直接交易的一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已涉嫌严重违法。

期货交易相对于一般现货买卖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期货交易可以无限制地在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中进行了行,可能导致因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被操纵,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和巨大的市场风险。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因不受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基于此,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此外,此类似的交易平台已在宁波、厦门、深圳、沈阳等多地出现,其交易机制与前述描述类似。目前,北京法院已依法受理祁女士的起诉,我们期待法院早日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维护祁女士的正当投资利益。欲了解案件进展的投资者可以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建议遭遇类似陷阱的投资者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