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燃料油价格调整_安徽废油处置企业
1.生物质成型燃料是用什么做的,热值是多少?多少钱一吨?
2.中国什么时候开始允许汽油中加入甲醇?
3.乙醇汽油停止使用,此次停售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4.2019年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5.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生物质成型燃料是用什么做的,热值是多少?多少钱一吨?
一:生物质成型燃料是用什么做的?
生物质成型燃料原材料来自农林废弃物:如秸秆,花生壳,稻壳,木屑等进行无添加机械加工后成型为固体的块状或者是颗粒状的燃料。
二:热值是多少?
其中原材料决定了热值,比如秸秆做的产品低位热值在3200大卡左右/公斤,花生壳做的产品低位热值在3600大卡左右/公斤,稻壳加工的产品低位热值在3300大卡左右/公斤,木屑的看木屑的原材料,如:杂木加工的木屑燃料低位热值在3800大卡左右/公斤,松木加工的燃料低位热值在4200大卡左右/公斤,樟子松颗粒燃料低位热值在4200大卡左右/公斤。
三:多少钱一吨??
价格主要由原材料的种类,热值,灰分,生产成本等决定。
比如:
秸秆做的燃料热值较低,原材料也不便宜,主要加工成饲料喂牛的较多,市场售价一般在500元左右不等
花生壳加工的燃料市场占有率较高,一般会加工成花生壳压块燃料和花生壳颗粒燃料
花生壳压块燃料价格在400-500左右/吨
花生壳颗粒燃料价格在600左右/吨,两者价格相差较大,主要还是生产成本不同,后者较高。
稻壳颗粒燃料也比较常见,由于原材料紧缺市场售价在600-700左右不等
木屑加工的种类以热值高,灰分低颇受市场欢迎,但价格也高
杂木颗粒燃料市场售价目前在700-900左右/吨
松木颗粒燃料市场售价在800-1000左右/吨
樟子松颗粒燃料市场售价在1000-1200左右/吨
以上就是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详细介绍,打字辛苦,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我们更专业。
中国什么时候开始允许汽油中加入甲醇?
自治区发改委、法制办、乙醇办负责人就车用乙醇
汽油使用有关问题
答 记 者 问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1、我国有哪些省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情况如何?
答:为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开发石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院同意,2000年4月,原国家计委开始筹划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2002年3月开始,国家在河南省南阳市、洛阳市、郑州市和黑龙江省肇东市、哈尔滨市陆续启动车用乙醇汽油的试点工作,建设了5个调配中心,改造了726座加油站,约有21万辆汽车参加了封闭运行。
2004年2月,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南、安徽五省陆续实现全省封闭运行(封闭运行是区域内只允许销售乙醇汽油,不允许销售普通汽油),湖北省9个地市、山东省7个地市、河北省6个地市和江苏省5个地市也陆续实现封闭运行。
到2006年,我国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已覆盖北方9省,燃料乙醇生产能力已经达到102万吨,已实现年调配1020万吨乙醇汽油的能力,占我国汽油消费量两成多。从国家发改委提供的资料来看,车用乙醇汽油无论在高温还是在零下30度低温的条件下都能正常使用,推广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车用乙醇汽油得到了消费者认可,车用乙醇汽油推广是成熟的。
国家能源政策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非粮原料燃料乙醇。按照国家最近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国增加非粮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燃料乙醇年利用量将达到302万吨,乙醇汽油销售量达到3020万吨,达到全国汽油销售量50%以上,排在美国、巴西之后,居世界第三位。
2、在我区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农业产业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为全国发展以非粮作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积累经验。目前,我国燃料乙醇是使用粮食作为原料生产的,给粮食供给形式造成压力。为了维护粮食安全,避免粮价大幅波动,也避免燃料乙醇生产和供应受粮食类原料的制约,我国出台了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坚持以非粮为主”政策。我区木薯丰富,是生产燃料乙醇的理想原料,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我区建成了全国第一个以木薯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项目,成为全国第一个非粮原料燃料乙醇试点省区,国家对我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给予厚望。推广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国生物质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其次,可以缓解我区燃油供应紧张局面。广西是一个一次能源非常缺乏的省区,广西缺煤少油,我们大量的成品油、燃料油和煤炭都要由外部输入,对外依存度接近100%。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燃油的消费量也在逐年增加,2006年我区汽油消费量127万吨,预计2010年将达到165万吨。在汽油中加入燃料乙醇替代部分普通汽油,可以缓解广西燃油供应的紧张局面,调整广西的能源消费结构;第三,可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类的生存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研究表明,添加10%的车用乙醇汽油可减少一氧化碳排放25%~30%,减少可挥发性物质排放约10%,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0%;第四,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和发展地方经济。我区农业产业化不发达,农民增收渠道不多,收入较低,农村经济还比较落后。2006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770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7%。国家在我区试点发展以木薯为原料的燃料乙醇产业,可以发挥我区木薯优势,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深加工的档次和水平,带动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按目前的生产、种植和价格水平计算,一个年产20万吨木薯燃料乙醇的项目,需鲜木薯约150万吨,如果按2006年鲜木薯最高收购价400元/吨计,可以带动农民收入6亿元。今年由于20万吨木薯燃料乙醇项目建成投产,鲜木薯收购保护价为450元/吨,最高收购价达520元/吨,按今年平均收购价480元/吨计,2007年预计可使农民收入达7.2亿元,在去年的基础上增收1.2亿元;第五,可以扩大我区燃料乙醇和生物化工产品生产能力,使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成为我区又一新兴产业,有效地促进我区农民增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我区什么时候开始销售使用乙醇汽油?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方案》,我区原从2007年12月15日开始销售车用乙醇汽油;2007年12月28日全区封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鉴于近期国际油价高位运行,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为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中石化、中石油所属炼油厂全力以赴确保柴油、普通汽油供应,近期无法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同时,推广车用乙醇汽油后石油公司发油品种由原来的5个增加至7个,造成普通汽油与组分汽油备油、输送、中转压力增大,不利于当前整个成品油的发运工作。加上前段时间出现了排长队加油等现象,如果按原进行加油站储罐清洗工作,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将会影响到加油站的正常营业,可能会引发不稳定因素。
目前国家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加成品油供应,我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从今年12月中旬开始已趋于缓和,预计缓和形势将延续到明年3月份。为积极稳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先试点后推广,试点范围和时间以及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时间由自治区人民另行公布”,自治区人民决定,我区从2008年2月15日起在北海、贵港两市开始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月28日起在两市封闭销售、使用;2008年3月15日起在其他地区开始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3月31日起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
4、什么是车用乙醇汽油?
答:车用乙醇汽油是指在不含MTBE含氧添加剂的专用汽油组分油中,按体积比加入一定比例(我国目前暂定为10%)的变性燃料乙醇,由车用乙醇汽油定点调配中心按国标GB18351—2004的质量要求,通过特定工艺调配而成的清洁环保型车用燃料。
5、什么是变性燃料乙醇?
答:乙醇,俗称酒精,变性燃料乙醇是按国标GB18350-2001
质量标准,通过专用设备、特定脱水工艺,生产出含量在99.2%(v/v)以上的无水乙醇。经过变性处理后,不能食用仅供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燃料乙醇。
6、什么是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
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是指由炼油厂或石油化工厂生产出的车用汽油半成品(不添加含氧化合物的液体烃类),主要作为不同牌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组分。
7、车用乙醇汽油的标号有几种,如何标示?
答:目前车用乙醇汽油暂分为E90#、E93#、E#。
8、我国《车用乙醇汽油》标准何时发布?何时实施?
答:我国车用乙醇汽油标准于2001年4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从2001年4月15日开始实施,标准编号是 GB18351-2001,2004年进行了修订,现标准编号是 GB18351-2004。
9、我国《变性燃料乙醇》标准何时发布?何时实施?标准编号是什么?达到国际什么水平?
答:我国变性燃料乙醇标准于2001年4月2日发布,从2001年4月15日起实施,标准编号是GB18350-2001。变性燃料乙醇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用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ASTM D4806-99《与汽油混合用作车用点燃式发动机燃料的变性乙醇标准规格》,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0、如何保证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
答: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两者都有强制性产品标准,即GB18350—2001《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和GB18351—2004《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按照标准要求,取适当的调合方法可保证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11、车用乙醇汽油适用的车型、车类有哪些?
答:车用乙醇汽油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各类车辆。无论是化油器还是电喷供油方式的大、中、小型车辆以及摩托车都完全可以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12、车用乙醇汽油有哪些优点?
答:(1)提高燃油品质:燃料乙醇按10%的比例调配入汽油中,可使氧含量达到3.5%,助燃效果好,也可使汽油中不能燃烧的部分充分燃烧,提高了汽油的燃烧效率。
(2)降低尾气排放: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于2001年所做的车用乙醇汽油8万公里行车试验检测数据表明:CO尾气排放明显降低,最大降低率已达55%,平均降低率30.8%,HC化合物平均降低率为13.4%。
(3)燃烧充分、减少积炭:车用乙醇汽油由于燃烧彻底,解决了普通汽油燃烧不完全所形成的炭粒积聚现象,能有效地预防和消除发动机燃烧室、气门、火花塞、排气管、消声器等部位积炭的产生。
(4)燃油系统自洁:具有良好的清洁作用,能有效地消除汽车油箱及油路系统中燃油杂质的沉淀和凝结,具有良好的油路疏通作用。
13、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否需要对汽车发动机进行改造?
答:2001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所做的3个车型12辆车、各8万公里行车试验结果表明:使用含量为10%的车用乙醇汽油,无论是电喷式或化油器式发动机,不需要对发动机进行改动,即可正常使用。
14、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须注意些什么?
答:车用乙醇汽油中的燃料乙醇是一种性能优良的有机溶剂,具有较强的溶解清洗特性。超过3~5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在首次使用乙醇汽油时,在乙醇汽油的清洗作用下,会将油箱、油路中沉淀、积存的各类杂质,如:铁锈、污垢、胶质颗粒等软化溶解下来,混入油中。这些杂质可能会造成油路不畅。
建议对车辆的油箱及油路的主要部件,如:燃油滤清器、化油器等进行清洁检查或清洗,以保证燃油系统各部件的清洁。
15、车辆参数的适应性调整是怎样的? 答:车用乙醇汽油与普通汽油相比,性能基本一样。在这里仅从理论角度加以解释。以便在实际调整中作为参考。普通汽油的理论空燃比约是15:1(14.3~15.1),乙醇的理论空燃比约是9:1,车用乙醇汽油中加入10%的乙醇,从理论上推算,其空燃比约是14:1(13.5~14.4)。因此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时,应对空燃混合比进行加浓调整。由于车用乙醇汽油中所含的乙醇,从理论上讲其燃烧速度较汽油滞后,因此,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时,带分电器的车辆应将点火时间在正时的基础上,对点火提前角略做提前调整。电喷式车辆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时,因该发动机在各工况状态下参数调整,均由电脑自动控制完成,因此无需任何调整,即可正常使用。
16、乙醇汽油是否对金属有腐蚀性影响?
答:试验表明,在乙醇汽油加入金属腐蚀抑制剂后,对黄铜、铸铁、钢、锌和铝等金属进行腐蚀试验,未发现有明显腐蚀现象。截至目前为止,在外省试点车辆中也未发现对金属件有腐蚀损坏。
17、乙醇汽油是否对橡胶件有影响?
答:试验表明,绝大多数橡胶件均能适应乙醇汽油。只有少数几种不适应,但腐蚀作用缓慢。
18、哪些车辆应当清洗?怎样清洗?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一般来讲,对行驶里程在3~5万公里以上而且确认供油系统较脏或油箱底部积存有水份的车辆建议进行清洗。对行驶里程数较大的车辆提倡清洗。
驾驶员不能自已进行清洗的车辆建议选择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厂,按规范进行清洗。
车辆清洗内容包括清除油箱及油路系统中的杂质和油箱底部积存的水份。重点对油箱、燃油滤清器、油泵、化油器、喷油嘴、油路及油路滤网逐项进行清洗。
清洗过程中应注意彻底清除油箱、油路系统中的杂质,排出油箱底部积存的水份。车辆按规定对电喷车的电控燃油喷咀进行清洗,可以防止电喷咀被杂质堵塞、影响雾化质量,防止油耗增加,动力下降的现象。
车辆清洗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
19、车用乙醇汽油价格是怎样制定的?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作价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目前,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完成乙醇汽油零售价格作价方案,近日将报自治区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
20、车辆清洗服务价格是怎样制定的?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含技术参数调整)服务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前,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基本完成车辆清洗服务价格的制定工作,近日将向社会公布执行。
21、车用乙醇汽油与普通汽油相比,其动力、油耗情况如何?
答:从机理讲,车用乙醇汽油中因加入10%的燃料乙醇,热值理论上降低了3%左右,会使动力性能下降。但因燃料乙醇中含氧丰富,使油品含氧量达3.5%,助燃效果好,可将普通汽油中不能燃烧的部分充分燃烧,增加了热效率,二者相抵从而使动力基本保持不变,总体油耗基本持平。当然,油耗多少还与驾驶员操作、车况、道路及行驶速度等条件有关。
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于2001年所做的3个车型(夏利、富康、桑塔纳轿车)12辆车,各行驶8万公里的车用乙醇汽油与普通汽油的适应性行车试验表明:
①动力性用40km/h到120km/h加速时间对比,未发现明显规律。普通汽油与乙醇汽油两种燃料互有高低,从整车加速性上无法分出两种燃料的优劣。
②乙醇汽油的工况法燃油经济性普遍好于普通汽油,参试车辆中只有1辆车乙醇汽油的油耗比普通汽油略高。
另据河南省乙醇办在郑州市于2002年8月所做的乙醇汽油与普通汽油行车对比测试,现场由河南电视台、河南广播电台、大河报、郑州晚报记者参加并全程跟踪录相、监督,测试情况表明:乙醇汽油与普通汽油性能上无明显区别,油耗基本持平。
22、乙醇汽油能否与普通汽油混用?
答:我国推广使用的车用乙醇汽油是按国家标准,在专用汽油组分油中按体积比加入10%的变性燃料乙醇,通过特定工艺调配而成的车用燃料,是非常成熟的产品。与普通汽油具有良好的互换性,两者可以混用。即我区封闭运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外省或东盟国家使用普通汽油的车辆进入我区,可以直接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离开以后可以直接使用原来的普通汽油,对车辆没有影响。这种互换使用在已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9个省中经常发生,没有发现异常现象。封闭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并不因此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封闭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不会影响我区的对外开放特别是泛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战略和国际大通道的实施。
23、油耗不稳是什么原因?该如何排除?
答:油耗不稳可能有以下三种原因:
(1)车辆油箱、油路系统较脏。排除方法:清洁油箱、油路。
(2)首次加油时,未对油箱内的沉淀积水予以清除,因燃油不能正常燃烧而致使油耗不稳。排除方法:放出油箱内的燃油,重新加注合格燃油。
(3)初次使用乙醇汽油时,未对化油器可燃混合气做适应性加浓调整,未对点火时间做提前调整。排除方法:对化油器、点火时间做适应性调整。
24、动力性能受影响是什么原因?
答:动力性能受影响可能有以下三种原因:
(1)油箱、油路系统较脏、油路不畅、堵塞。
(2)油中含水量超标、燃烧不良。
(3)未对化油器、点火时间做适应性调整,使混合气偏稀、点火过迟。
25、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如何清洗?
答:摩托车使用乙醇汽油初期,出现的油路问题(主要是化油器、燃油滤清器被脏物堵塞)均与油箱不清洁有关。因此,首次使用时,最好对摩托车的油箱进行清洁检查。使用年限较长的车,铁制油箱中易产生铁锈及胶质颗粒附着较多,可视情况进行清洗。清洗操作可参照汽车油箱的清洗方式清洗。新购或使用一年以下的摩托车,一般不需清洗。
化油器的清洗可按化油器、燃油滤清器常规清洗方法进行。
26、冬、夏季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注意些什么?
答:(1)冬季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注意事项及操作方法
暖车起步:因乙醇汽油的雾化、燃烧特性,冬季每天首次启动车辆时,应保证充分的暖机状态(约1-2分钟),待发动机温度上升后,再起步行驶。
(2)夏季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注意事项及操作方法
检查油箱进排气阀是否畅通:夏季环境气温较高,燃油的挥发性增大,如油箱附件--排气阀堵塞,使部分燃油由液态转化为气态时,气体不能经排气阀排出,易造成油路气阻的产生几率增大(普通汽油也是如此)。
夏季加油时不要将油箱加得太满,要留有一定的油品膨胀空间。
27、甲醇汽油对人身、对车辆的危害有哪些?
答:(1)甲醇对人身健康的危害
甲醇是典型的神经毒物,可经呼吸道和皮肤接触吸收,主要损害人的神经和视觉系统,具有显著的作用,人体中毒量为5—15mg。
急性中毒症状:头痛、恶心、胃疼、疲倦、视力模糊以致失明、继而呼吸困难,最终导致呼吸中枢而危及生命。
慢性中毒:眩晕、昏睡、头疼、耳鸣、视力减退。使用甲醇汽油容易对驾驶员、加油工及车辆维修等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2)甲醇对汽车发动机的腐蚀危害
甲醇对一般不锈钢具有较强的腐蚀性,会对发动机部件和排气系统产生严重腐蚀。目前还未研制出有效的甲醇燃料金属腐蚀抑制剂。因此,使用甲醇混合燃料时,须对发动机进行改造和更换材质,并改用专用润滑机油。未经专门改造的汽车发动机不能使用含甲醇的燃料。
《车用无铅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均严禁人为加入甲醇。
乙醇汽油停止使用,此次停售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根本原因是因为疫情的缘故。因为要使用消毒液进行消毒,消毒液也需要乙醇做原料,因为乙醇原料比较紧缺。所以为了能够让消毒液正常的生产,暂时关闭了乙醇汽油。但这都是暂时的。
乙醇属于可再生能源,它不影响汽车的行驶性能,还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乙醇汽油作为一种清洁燃料,是世界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重点,符合中国能源替代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技术上成熟安全可靠,在中国完全适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扩展资料:
车用产品:
车用乙醇汽油是指在不含甲基叔丁基醚(MTBE)、含氧添加剂的专用汽油组分油中,按体积比加入一定比例(我国暂定为10%)的变性燃料乙醇,由车用乙醇汽油定点调配中心按国标GB18351—2017的质量要求,通过特定工艺混配而成的新一代清洁环保型车用燃料。
标志方法是在汽油标号前加注字母E,做为车用乙醇汽油的统一标示,三种牌号的汽油标志分别为“E90乙醇汽油90号”、“E93乙醇汽油93号”、“E95乙醇汽油95号”。车用乙醇汽油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各类车辆、无论是化油器或电喷供油方式的大、中、小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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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烯气(以下称管道燃气),是指由管道输送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省建设厅是本省管道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行为的权行。
第二章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设计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 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逐步更换。穿越铁路、沟涵、河流、桥梁及城市道路的地下燃气管道,应有保护套管。使用新型管材,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通气作业的范围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十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实行分级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人员对管道燃气设施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位置设置明显统一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未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二)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管道燃气设施的关系,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经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进行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的工程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
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器具(含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所在市、县燃气的使用要求;按规定应报省或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器具,报经认可后方可销售。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并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
第四章 管道燃气供应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热值、杂质含量等)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原设计指标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供应燃气的质量、压力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根据燃气发展或气源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增加用气量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范围的降压作业。如需停气、降压,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突发事故除外);恢复供气也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维修零部件价格和其他各项经营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相应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的动火作业,应事先填写动火作业申请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档案,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行署、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它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均有义务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报告,并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发生管道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等管理部门,并在不影响事故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暂停供气: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使用燃气费用的;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的;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的。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可处以实际损失价值1至2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二)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建设或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程序报经批准,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规定范围的降压作业,或未按规定及时通知用户的……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和燃气管道及其附件。
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办用于本单位生产使用的燃气,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管理;供应本单位职工家庭生活使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行署和市人民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24件)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1号2010年10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2007年2月1日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令第39号2006年7月4日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2号2005年5月11日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6号2005年1月22日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7号2005年1月22日7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农字〔2000〕18号2000年5月30日8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1999年8月11日9国际金融组织转贷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际字〔1999〕165号1999年7月19日10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社字〔1998〕148号1998年11月17日11医院会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财会字〔1998〕58号1998年11月17日1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1998年9月21日1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1998年8月21日1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5号1998年3月31日15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04号1998年3月31日16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预字〔19〕460号19年12月16日17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288号19年7月17日1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287号19年6月25日19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财预字〔19〕286号19年5月28日20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科委财文字﹝19﹞25号19年3月25日21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1995年7月8日22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1995年2月9日23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4〕27号1994年6月30日2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1993年12月30日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6件)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2007年1月31日2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2000〕13号2000年3月5日3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农字〔1999〕227号1999年8月6日4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农字〔19〕131号19年7月14日5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6〕22号1996年1月30日6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5〕302号1995年11月29日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54件)
综合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2〕60号2012年8月6日2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综〔2012〕42号2012年6月20日3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110号2010年12月1日4关于印发《电话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0〕82号2010年9月26日5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0〕46号2010年6月25日6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9〕83号2009年12月23日7关于印发《**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7〕83号2007年11月25日8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7〕64号2007年10月30日9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部财综〔2006〕25号2006年7月5日10关于印发《即开型**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3〕78号2003年11月13日11关于全国联合发行销售“”电脑**游戏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3〕3号2003年1月31日12关于印发《**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2〕13号2002年3月1日13关于提高即开型**单注最高奖金限额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2号2001年11月29日14关于印发《**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4号2001年12月9日15对××省《关于乡统筹费的资金性质及使用何种票据的请示》和《关于卫生系统医疗机构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请示》的批复财政部 财综字〔1998〕162号1998年12月18日16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8〕24号1998年4月24日17关于统一监制国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第6号19年2月15日18关于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使用统一收据及其管理问题的复函财政部 财综字〔1995〕114号1995年6月27日19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财政部〔93〕财综字第87号1993年7月1日
法治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0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4〕12号2004年12月17日
税收及非税收入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21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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