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基金价格调整_2021.1.26基金
1.辽宁中融汇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2.辽宁省社保和沈阳市社保有什么区别
3.辽宁一体化预算项目库如何做一个二级项目库
辽宁中融汇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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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保和沈阳市社保有什么区别
有以下几点不同:
1、缴费基数: 辽宁省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按照全省的年职工月薪进行计算,而沈阳市社保是以沈阳市当地的月薪为基础进行计算。 2、资金流向: 辽宁省社保的钱最后流入省级管理基金,而沈阳市社保的钱最终流向市级社保管理基金。 3、参保范围: 辽宁省社保范围再全省统用,而沈阳市社保范围只在沈阳市使用。扩展资料:
省级社保统筹来源和用途: 1、省级统筹起步时上缴的辅底资金: 各地从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总额中,按当地1997年度月平均离退休费水平。 以市州为单位一次性向省缴纳两个月的辅底资金(武汉市按半个月水平分两年上缴),用于省、市(州)两级调剂,其中省返回一个月的辅底资金给市州,用于对县(市)调剂使用(武汉市不返还,由省里直接调剂),其余的历年积累养老基金仍留各地,作为省级统筹的后备基金。 各地动用留存的后备基金和省返回的铺底资金,需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同意,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2、每年上缴和下拔的调剂金: 全省以离退休费实际负责率20%为结算调剂线,结算调剂线原则上两至三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各市、州1997年度实际离退休费总额占其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实际负担比例)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不足两个百分点的,按与结算调剂线的实际差额比例确定调剂金; 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按两个百分点确定调剂金,以后每年的调剂金,根据各市、州上年度实际负责比例减轻幅度,参照原调剂金数额,由省劳动厅统一核定调整。 近三年内根据省里基金承受能力,每年给予武汉市适当调剂补助,待省级统筹制度完全建立后,再按规定对武汉市适当调剂补助,待省级统筹制度完全建立后,再按规定对武汉市进行调剂。 3、是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省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年下拔各地的调剂资金;解决后备金赤字的地方欠发养老金的部分资金;应付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养老金不足所需部分资金。 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结算办法 各地一次性上缴两个月的铺底资金,于省级统筹起步后一个月内,由各市、州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本财政专户。 上缴、下拨的调剂金,一年核定一次,按季调剂,每季上缴的调剂金,由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末10日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各地上缴的调剂金后10日内全部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每季下拨的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下拨计划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于每季后5日内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省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后10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4、统筹范围: 辽宁省社保是以全省为统筹范围,沈阳市社保则指的是以全市为统筹范围。辽宁一体化预算项目库如何做一个二级项目库
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规范运行而进行的一系列组织、调节、控制、监督活动的总称。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管理的实施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针,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为重点,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按批准的国家预算组织预算活动的计划管理原则; 正确划分预算级次管理范围与权限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多种管理手段并用的原则; 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预算管理渗透于预算工作的全过程,其任务和要求是:在预算编制阶段,应合理规划国家预算资金运行,实现内外双对应。即在国家预算系统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对应; 在国家预算系统内实现收入环节与支出环节总流量的整体对应,防止和纠正无视国力搞国民收入超分配的作法,避免年度预算出现巨额赤字和过多结余。在预算执行阶段必须避免迂回曲折运行及收支脱节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预算资金的完整性。
在决算阶段应对国家预算资金运行进行全面核实、鉴别、汇集、整理,如实反映国家预算资金运行情况。
有效地进行预算管理需要利用各种必要手段,包括: 法规手段,如国家预算法、国家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决算制度、预算执行制度、预算会计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及其他一系列制度、规章、法令、决议; 经济手段,如税收、利润、补贴、工资、奖金及其他可为国家预算调度使用的经济杠杆; 行政手段,如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发布、下达的有关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的指示、命令、决定等; 基础工作手段,包括财政统计、国家金库、预算会计等。为了提高预算管理效能,还需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如预测学和电子计算机等,实现预算管理现代化,力求信息畅通、反映灵敏、决策准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综 [2002] 33号,以下简称《通知》) 精神,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将部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具体目录见附件) 纳入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预算管理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 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 纳入预算管理后,各项基金原上交中央主管部门的,应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原上交地方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原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共享收入,继续按原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为统一管理,对 《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基金预算收支科目” 作如下调整:
(一) 对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作如下补充:
1. 山西省的客运站场建设费,辽宁省的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吉林省的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江苏省的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四川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甘肃省的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其收支分别在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8004款“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科目中反映。
2.分别增设8024款“能源建设基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支出” 科目。下设802401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收入”、“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支出”,802402项 “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收入”、“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支出”。山西省收取的 “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电源基地建设基金” 的收支情况在以上科目中反映。
3.分别增设8025款“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支出” 科目,反映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收支情况。
(二) 在第82类 “文教部门基金收入”、“文教部门基金支出” 中分别增设8205款“国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国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反映国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 对第84类 “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农业部门基金支出” 科目作下列修改:
1. 四川省的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贵州省的林业维简费、其他地区林业部门收取的维简费,其收支统一在8402款“育林基金收入”、“育林基金支出” 科目中反映。
2.在8406款 “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收入”、“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支出” 下分别增设840601项 “库区维护基金收入”、“库区维护基金支出”,840602项 “库区建设基金收入”、“库区建设基金支出”,840603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支出”,840604项“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科目,反映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及湖南省收取的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收支情况。
3.分别增设8407款“农业发展基金收入”、“农业发展基金支出” 科目,反映农业发展基金的收支情况。
4.分别增设8408款“水资源补偿费收入”、“水资源补偿费支出” 科目,山西省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 在水资源补偿费收支科目中反映。
(四) 在第87类 “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支出” 中分别增设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科目,反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五) 在88类 “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支出” 中分别增设8804款“燃油附加费收入”、“燃油附加费支出” 科目,海南省按规定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其收支在上述科目中反映。
三、缴库办法
(一) 已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中央单位应交中央财政的基金收入,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库[2002] 37号) 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库 [2002] 38号) 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二) 未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其他单位应交中央财政的基金收入,继续按各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由有关单位负责征收后上交中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汇总后,缴入中央国库。
(三) 上缴地方财政的基金收入,缴库的具体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
(四) 各项基金收入,采用集中缴库方式缴库的,基层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 (节假日顺延,下同) 逐级汇缴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 采取就地缴库的,部门和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
(五) 未纳入预算外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单位的各项基金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 办理缴库。填写缴款书时,缴入中央国库的基金,“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 “预算科目” 栏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科目填写。缴入地方国库的基金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本通知规定的科目填写。
四、其他
(一) 上述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预算、决算的编制及会计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6] 435号) 执行。
(二) 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对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的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 各地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支仍以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8201款“农村教育附加费收入”、“农村教育附加费支出” 反映。征收的 “城市教育附加费”,收支情况仍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的7003款“教育费附加收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的6003款“教育费附加支出” 科目中反映。
(四) 对《通知》 明确予以保留、且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碘盐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育林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农(牧) 业税附加,以及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城市教育附加费等,各地、各部门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并及时足额办理缴库。
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政府性基金目录
附件:
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政府性基金目录
序 号
项 目
1
客运站场建设费
2
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
3
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
4
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
5
客票附加费
6
货物附加费
7
公路客运附加费
8
公路货运附加费
9
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10
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11
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12
电源基地建设基金
13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14
国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5
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
16
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
17
维简费
18
林业维简费
19
库区维护基金
20
库区建设基金
21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22
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23
农业发展基金
24
水资源补偿费
2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6
燃油附加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1] 93号) 的规定,现决定将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属教育、人事、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 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 纳入预算管理后,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地方国库; 原按或财政部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仍按原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二、关于预算科目
对《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作如下调整:
(一) 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 下增设第4242款“教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教育部门收取的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增设4243款“交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交通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 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0类“专项收入” 中增设第7008款“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收入”、第7009款“内河航道养护费收入”、第7010款“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第7011款“水路运输管理费收入”,分别反映交通部门收取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三) 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0类“专项支出” 中增设第6008款“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支出”、第6009款“内河航道养护费支出”、第6010款“公路运输管理费支出”、第6011款“水路运输管理费支出”,分别反映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支出。
(四)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费,凡在《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中已设置科目的,收入应在相关科目中反映。未设置科目的,统一在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 科目中反映。
三、缴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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