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成品油价格最新消息_珠三角成品油价格
1.中国最大的集团是哪一个?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国十条
3.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的十大战略性工程
4.我国大陆有哪几家公司具有进口原油的资格
5.对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是否到位
6.寻找越南语专业,内容要和贸易有关的毕业论文
中国最大的集团是哪一个?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王天普
董事会秘书 陈革 证券代表 黄文生 中国石化集团简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财富》2007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17位。
公司在2008年《财富》500强排名榜单
排名 中文常用名称 总部所在地 主要业务 营业收入百万美元
16 中国石化 中国 炼油 159,260
公司在2009年《财富》世界500强排名
排名 中文常用名称 总部所在地 主要业务 营业收入百万美元
09 中国石化 中国 炼油 207,814
另外公司在2008-中国企业500强年度排行榜
名次 企业名称 营业收入(万元)
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22,786,322
公司在2009 -中国企业500强年度排行榜
名次 企业名称 营业收入(万元)
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6.243.9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167.8亿股H股股票于2000年10月18、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三地成功发行上市;2001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成功发行28亿股A股。截至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社会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它化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和主要石化产品(包括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化肥和中间石化产品)生产商和供应商,也是中国第二大原油生产商。
中国石化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和专业化经营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中国石化现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共80余家,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产品销售以及科研、外贸等企业和单位,经营资产和主要市场集中在中国经济最发达、最活跃的东部、南部和中部地区。
中国石化将认真实施、市场、一体化和国际化战略,更加注重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提高队伍素质,努力把中国石化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能源化工公司。
中国石化的最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化总公司的基础上于1998年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业务与产品 2006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共完成二维地震15175千米,三维地震7582平方千米;完成探井495口、进尺130万米。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2.32亿吨,新增探明石油可储量4116万吨;新增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1436亿立方米,新增探明天然气可储量980亿立方米。原油储量替代率达136%。原油生产突破4000万吨,达到4016.7万吨,生产天然气72.7亿立方米,油气产量创历史最好水平。新建原油生产能力646.5万吨,新建天然气生产能力19.04亿立方米。
油气勘探除川东北地区获得重大成果外,东部老区探明储量稳定增长,全年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1.42亿吨,同比增加1907万吨,为老区硬稳产奠定了基础;东北新区松南深层天然气勘探获重大突破,长岭凹陷腰深1井在营城组火山岩获得日产近20万立方米的高产气流,控制储量规模约300亿立方米;西部塔河等重点地区新层系、新区块取得重要发现,塔河地区继续保持储量快速增长态势,碳酸盐岩含油面积继续向南向西扩展,白垩系首次在塔759井获日产70立方米高产凝析油,共新增探明储量8045万吨。
油田开发水平进一步提高。东部生产原油3480万吨,同比增加24万吨,实现了硬稳定;塔河油田生产原油472万吨,比上年增产52万吨,实现了西部快上产。东部老油田开发连续10年实现储平衡,西部塔河油田开发连续4年实现上产。油田主要开发指标实现了“两稳两增”的运行态势:自然递减率稳定在16.1%,综合含水稳定在88.3%,油水井开井数增加1338口,剩余可储量增加1415万吨,油田稳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
天然气开发建设进一步提速。普光气田开发建设全面展开,气田集输、净化厂和系统配套等地面工程建设稳步推进;鄂尔多斯大牛地气田产能建设规模继续扩大,2006年新建产能4.6亿立方米,已累计建成16亿立方米天然气生产能力,当年产气10亿立方米;本公司内部企业供气以及北京、山东、河南、四川等重点地区天然气产销运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基本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所属上市公司简称 股票种类 主营业务
中国石化 A、H、ADS 控股公司
上海石化 A、H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有机化工
扬子石化 A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有机化工
镇海炼油 H 炼油、石油化工、化肥
北京燕化 H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有机化工
齐鲁石化 A 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有机化工、合成橡胶、氯碱等
仪征化纤 A、H 合成纤维
湖北兴化 A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
中国凤凰 A 石油化工、合成树脂
石炼化 A 炼油、有机化工
茂炼转债 可转债 炼油
石油大明 A 石油开、电子元器件
中原油气 A 石油、天然气开
武汉石油 A 成品油销售
泰山石油 A 成品油销售
冠德控股 红筹股 油品及石油气贸易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投资建设2006年,公司按照“扩大、拓展市场、降本增效、严谨投资”的发展战略,遵循上中下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大优化调整力度、突出核心业务发展、加快重点工程建设,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54亿元;共有50套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建成投料试车,3条长输管线建成投产,成为公司历年来投产项目最多的一年,使中国石化整体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为下一步发展积蓄了强大后劲。
油田地面 “川气东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展开,工程建成后,可将目前国内规模最大、丰度最高的普光气田天然气通过管道直接输送到东部地区。塔河油田产能地面工程建成,胜利埕北26产能建设区块完成海上平台及配套管线建设并投产。
炼油化工 跟随国际炼油化工装置大型化发展趋势,公司炼油化工装置单系列规模不断扩大,新开工的炼油装置达到1000万吨/年规模、乙烯装置达到100万吨/年规模。2006年,海南大炼油工程和茂名乙烯改扩建工程建成投产,广州炼油改造工程8套新建主装置投料试车成功,燕山炼油改造工程6套新建装置建成中交,青岛大炼油工程、福建炼油乙烯工程、洛阳和武汉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工程开工,天津炼油乙烯一体化工程和镇海乙烯工程奠基。安庆、湖北、巴陵三套化肥“煤代油”工程相继建成投产,大大降低了原料成本。
管道储运 管道运输作为公司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投资建设了多条长距离、大口径的原油、天然气和成品油管道。2006年,建成投产了仪征—长岭、临邑—济南2条原油管道和珠三角成品油管道;天津一体化原油储运工程、曹妃甸原油码头及配套工程、长岭—株洲成品油管道工程开工建设;北京环城、石家庄—太原、洛阳—郑州—驻马店、金山—嘉兴—湖州、安庆—合肥5条成品油管道建设继续顺利推进。
川东北地区天然气勘探形成大场面 普光地区储量快速扩大,普光气田成为迄今为止中国国内规模最大、丰度最高的特大型整装海相气田。截至2006年底,累计探明地质储量达3560亿立方米。普光气田的发现将对缓解中国天然气供应紧张形势发挥重要作用。通南巴地区河坝构造河坝1井获日产天然气166.8万立方米,展示了通南巴地区良好的勘探前景。元坝地区等一批重点目标钻探顺利,预测圈闭量规模比较可观。川东北海相天然气勘探开发的大场面已经形成,将对中国石化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1世纪样板炼厂 中国石化21世纪整体新建的第一个炼油企业——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包括800万吨/年常减压在内的15套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油品储运和公用工程系统,经过两年多的建设,2006年全部建成投产,成为目前国内炼油单系列规模最大、最全的企业,并成为“技术先进、装备精良、质量领先、效益突出、环境友好、管理科学”的21世纪样板炼厂。海南炼化公司的建成投产不仅满足了海南及周边地区对成品油的需求,还将极大地带动海南省地方下游加工项目和配套产业的发展。
中国第一个百万吨乙烯项目 茂名100万吨/年乙烯扩能改造项目于2006年9月提前12天实现了装置安全、经济、一次开车成功的既定目标,创造了国内大乙烯建设工期短、国产化率高、投资成本低等一系列新纪录。通过新建和改造8套生产装置,乙烯生产能力从36万吨/年提高到100万吨/年,成为中国第一个百万吨乙烯生产基地。该项目建成投产,对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效益良好。
建设中的炼油化工重点项目 中国石化21世纪整体新建的第二个炼油企业——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包括1000万吨/年常减压在内,共有15套生产装置和配套的公用工程系统,工程土建施工全面展开。福建炼油乙烯一体化工程,包括新建800万吨/年炼油工程和80万吨/年乙烯工程共18套生产装置、改造6套生产装置以及公用配套工程的建设等,项目土建工程全面展开。天津炼油乙烯一体化项目,包括新建1000万吨/年炼油和100万吨/年乙烯,年内举行开工奠基仪式。镇海炼化100万吨/年乙烯工程年内举行开工奠基仪式。天津石化和镇海炼化的乙烯项目是中国石化单系列规模最大的乙烯装置,年内设计工作全面展开。上述项目的建设将以节约、绿色环保为标准,建成后,将大大提高我国乙烯生产能力,满足所在地区及周边区域的产品需求,并将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仪征-长岭原油管道 仪长原油管道设计全长9千米,是目前国内管线最长、分支最多且不具备反输流程、运行管理难度最高的一条热油管道,也是目前国内自动化水平最高的一条原油管道。仪长原油管道年内全线建成投产,从根本上改变了5家沿长江企业的原油运输方式,消除了原油江运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保护长江流域环境和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珠三角成品油管道 珠三角成品油管道西起湛江东兴炼厂,向东经阳江、茂名、江门、佛山、广州、东莞、惠州到达深圳,并设有佛山支线、中山珠海支线和深圳泽华支线,管道全长1150千米,是国内已建成长距离成品油管道中输送工艺技术最复杂的管道。珠三角成品油管线年内全线投产,将中国石化在广东地区三家企业联接起来,保障了珠三角地区成品油的稳定供应。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名录 油田企业
胜利石油管理局 西南石油局
中原石油勘探局 中南石油局
河南石油勘探局 西北石油局
江汉石油管理局 华东石油局
江苏石油勘探局 华北石油局
滇黔桂石油勘探局 东北石油局
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管道储运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 西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管理中心
炼化企业
中原油田分公司 濮阳石油化工总厂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炼油厂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济南炼油厂
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武汉石油化工厂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炼油厂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石油化工厂
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炼油厂
仪化集团公司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湖北化肥厂
安庆石油化工总厂 九江石油化工总厂
洛阳石油化工总厂 四川维尼纶厂
荆门石油化工总厂
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成品油销售企业
北京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石油总公司
天津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石油总公司
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石油总公司
山西石油总公司 湖北石油总公司
上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石油总公司
江苏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石油总公司
浙江石油总公司 广西石油总公司
安徽石油总公司 海南石油总公司
福建石油总公司 贵州石油总公司
云南石油总公司
设计、施工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第二建设公司 (现为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建设公司
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第五建设公司
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第十建设公司
科研单位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
北京化工研究院 安全工程研究院
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
专业公司及其他单位
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石化咨询公司) 销售实业有限公司
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中石化百川经济贸易公司
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报社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出版社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石化集团人才培训中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校)
境外代表处
中国石化中东代表处
电话:001-4-2288505
传真:001-4-2292581
地址:阿联酋迪拜得拉双子座大厦1604室
中国石化俄罗斯代表处
电话:007-495-6428982
传真:007-495-6428984
地址:俄罗斯莫斯科斯摩林斯克广场3号
中国石化伊朗代表处
电话:0098-21-88729896
传真:0098-21-88729901
地址:伊朗德黑兰阿赫迈德·盖什尔大街30号第9街布加勒斯特大厦10楼
中国石化香港代表处
电话:00852-28242638
传真:00852-25989366
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楼20层
中国石化北非代表处
电话:00213-21-920506
传真:00213-21-920526
地址: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艾勒比亚区穆哈穆德呼地45号
中国石化美国代表处
电话:001-212-7595085
传真:001-212-7596882
地址:美国纽约东52街150号28层
中国石化东南亚代表处
电话:0065-682694 68202592
传真:0065-68202590
地址: 新加坡莱佛仕坊9号#56-01 共和大厦
中国石化欧洲代表处
电话:0049-69-66909414
传真:0049-69-66909422
地址:德国法兰克福市里昂街15号
中国石化英国代表处
电话:0044-20-76169841
传真:0044-20-76169889
地址: 英国伦敦布朗斯顿街55号玛博尔·阿克大厦20层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产品 家用产品
</B>加油卡 加油站查询 奥运服务 汽车养护品
车用润滑油
汽车机油 柴油机油 通用内燃机油 摩托车用油
车辆齿轮油 传动系统油 发动机冷却液 汽车制动液
乙醇汽车专用油
商用产品
沥青 石油焦 天然气 汽油
柴油 航空煤油 润滑油 化工产品 催化剂
润滑油
工业用油
工业齿轮油 液压油 造纸机油 汽轮机油
压缩机油 电器用油 针织机油 热传导油
高温链条油 蒸汽气缸油
车用油
柴油机油 铁路内燃机油 车辆齿轮油 传动系统油
发动机冷却液 减震器油
合成润滑剂
</B>合成齿轮油 航空润滑油 特种精密轴承油 密封润滑剂
合成压缩机油、冷冻机油 含氟特种润滑剂 高低温轴承润滑脂 合成液压油
特种仪表脂 特种用途润滑脂 特种高温链条油 特种密封脂
特种汽车润滑脂 特种齿轮润滑脂
润滑脂
通用脂 汽车行业专用润滑脂 冶金行业专用润滑脂 轴承行业专用润滑脂
电动工具润滑脂 防护脂
金属加工用油
成型加工润滑剂 油基切削加工润滑剂 水基切削加工润滑剂 防锈油脂
清洗剂 热处理油
船用发动机油
船用气缸油 船用系统油 船用中速机油 船用高速机油
舷外机油
化工产品
合成树脂 合成橡胶 合纤原料和聚合物 合成纤维
化肥 化工原料
催化剂
炼油催化剂 聚烯烃催化剂 基本有机原料催化剂 其他催化剂
炼油催化剂
催化裂化催化剂 催化裂化助剂
催化重整催化剂 加氢催化剂 上市情况 证券代码 600028 证券简称 中国石化
公司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Corporation
成立日期 2000-02-25 上市日期 2001-08-08
上市市场 上海证券 所属行业 掘业
注册资本(万元) 8670243.9000000004 法人代表
董事长 总经理 王天普
董事会秘书 陈革 证券代表 黄文生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邮政编码 100029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邮政编码 100728
公司简介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于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五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整体重组改制初步方案》(「重组方案」)的批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独家发起成立本公司,以与其核心业务相关的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的资产及负债投入本公司。上述资产及负债经中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北京市中正评估公司、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及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事务所」)联合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净资产为人民币98,249,084千元。此评估项目经财政部审核并以财政部财评字 [2000]20号文《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意见的函》确认此评估项目的合规性。
又经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批复》批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投入本公司的上述净资产按70%的比例折为股本68,800,000千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国经贸企改[2000]154号文《关于同意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了本公司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自2008年9月16日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办公地址由原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六号迁至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经营范围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销售;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运;成品油及其它石油产品的批发、零售、储运、便利店经营;电力生产,机器制造、安装;原材料、煤炭、汽车、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购、销售,设备监造;技术及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进出口业务,技术和劳务输出。
备注---2003年收购齐鲁石化,有其百分之70的股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国十条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和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明确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的十大战略性工程
环水东湾新城建设工程。高水平发展商务、办公、行政、教育、科研、文化等公共设施和高端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休闲旅游中心,把环水东湾新城建设成为高端要素和智慧产业集聚、现代服务完备、辐射效应显著的交通中枢和首善之区,增强服务集聚功能和创新发展能力。
博贺新港区建设工程。全力打造博贺新港综合性港区,积极推进项目,完善口岸及路网、水电等配套设施。开通国内和国际航线,拓展提升交易展示、保税物流和商贸服务功能,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快疏港铁路、公路建设。
世界级石化基地建设工程。依托石化工业园、河西工业区,大力推进石化工业区扩区增容,积极引进和培育一大批石化后加工及配套企业,逐步形成产业链条完整、集聚规模适度、组织结构合理的综合性化工区,建成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
博贺临港工业区建设工程。依托博贺新港区后方用地,重点设置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示范园、石化产业、海洋产业、能源产业、装备制造、物流、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园,利用丰富的土地及深水大港,依托园区发展相关产业。
博贺湾新城建设工程。按照支撑服务新港区和临港工业区展、大繁荣的要求,依托工业园区和口岸,加快发展石化、装备制造、海洋、商贸、会展、保税物流等产业,形成现代大工业、大物流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城市快速通道和供水管网建设工程。加快建设连接老城区、水东湾新城和博贺湾新城三大组团之间的快速交通轴线,建设沟通三大组团的快速公共交通,中远期视需求发展轨道交通系统。
广东省重要能源物流基地建设工程。建设华南油气和煤炭中转储备基地,实施珠三角成品油管道扩能改造,延伸西南成品油管道,新建中南地区成品油管道,形成依托茂名炼化,辐射带动珠三角地区、环北部湾地区、西南及中南地区的能源物流管道网络。
海洋产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建设人工渔礁,发展海洋渔场,提升海洋渔业等传统优势海洋产业,发展海洋风电、波浪能、潮汐潮流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培育海洋生物医药等海洋新兴产业,集约发展临海能源工业、临港物流等高端临海产业,建设海洋产业集聚发展示范区。
国家级滨海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工程。加快建设放鸡岛海洋度公园、龙虎凤海洋主题公园、茂名森林公园、镇盛镇青年湖生态农业旅游度公园,深入发掘“冼太故里—中国巾帼文化园”文化内涵,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建成国家级滨海休闲旅游度区和滨海旅游产业示范园区。
重大民生建设工程。建设创业基地和创业企业孵化基地,完善就业援助和失业救济制度。实施新进人才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周转房和职工公寓,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职业技术实训基地,实施技师培养。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应急医疗救助网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利防灾减灾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
我国大陆有哪几家公司具有进口原油的资格
两民企首获原油进口经营牌照
——同时还有十五家民营企业获取成品油进口牌照
经过一年的漫长等待后,商务部于日前公布了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第三批企业名单,16家企业上榜,湖北天发同时获得原油和成品油进口经营牌照,成为最
大的赢家。
去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商务部发布公告表示,在一个月内接受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对经营牌照的申请。一个月内,商务部共收到16家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和31家企业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
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2002年1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上述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核。符合19号公告规定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企业有7家,符合19号公告规定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企业有15家。
■两民企拿下原油进口经营牌照
商务部公布的第三批名单中,湖北天发与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获得原油进口经营牌照。获准经营成品油的非国营企业名录中,湖北天发、远大集团、大连实德集团等民营企业赫然在列。
湖北天发投资控股董事长龚家龙向记者表示,该公司早有海外找油规划,一直苦于无法突破政策瓶颈,此番拿到牌照后,公司已基本确定了境外油源方位,但目前还不便透露具体细节。
同获原油进口牌照的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证实,目前该公司正在广泛收集境外油源信息,一旦条件成熟即会开始原油进口业务。
商务部有关人士曾表示,对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权的审批,并不刻意划定时间段,“只要符合条件就批准”,此番第三批名单的发放似乎有些“来势凶猛”。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今年年底,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将对外资开放,这意味着外资公司可以在国内不受地点限制地设立加油站。BP、壳牌、埃克森美孚等国际石油巨头早在三四年前就用合作、合资等多种方式,将自己的标志布局在长三角、珠三角及西南地区。
中国对成品油批发市场放开大限在2006年底,届时外资公司可在国内营建油库、码头和销售网络。此前有权经营原油进口的国营企业仅有中石油、中石化、中化集团和珠海振戎四家公司,今年6月,中海油获第五张原油进口牌照。
2002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新批了10家原油进口贸易机构,其中有5家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下属企业。毫无疑问,两大石油集团依然牢固地把持着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命脉。配额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市场准入机会,掌握了原油进口配额实际上等于控制了原油进口的能力,这也是中海油苦心寻求原油进口牌照的真正缘由所在。
不难看出,第三批原油、成品油进口经营非国营企业名单的出炉,加速了民营企业海外找油的速度。
■民企要找实力强的合作伙伴
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主任徐宏源认为,从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民营企业获得原油进口牌照对缓解国内能源紧缺有一定帮助。此举表明,国家正取积极举措鼓励突破民营限制,力求取多种方式缓解国内持续强劲的能源需求状态。
“即使拿到了原油进口经营牌照,也不意味着民营企业就能出去找油。”徐宏源告诉记者,除了要符合商务部有关对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外汇的规定,民营企业走出去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对方。“民营企业最好能找实力较强的境外合作者,合作伙伴的社会局势是否稳定也决定了民营企业能否‘满载而归’”。
徐宏源同时强调,民营企业能拿到成品油进口经营牌照有助于打破垄断,逐步实现市场有序竞争的格局,由于销售渠道的建立非“一日之寒”,短期内民营企业不太可能进行油品销售自然连接状态。
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第三批企业名单
原油
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成品油(燃料油)
北京中宝纳投资管理公司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裕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威海华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埃力生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宁夏兰星石油销售公司
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中海供贸有限公司
中国国旅贸易有限公司
对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是否到位
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总体要求: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地方人民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和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院制定考核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法(试行)》、《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三十一)及时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十、明确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三十二)明确地方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寻找越南语专业,内容要和贸易有关的毕业论文
找了2篇。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发展浅析
21世纪以来,随着中越两国高层互访频繁,两国的传统友好、平等、互利、互信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得到迅速的恢复发展,双方都不断加深改革开放,制定了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两国的边境贸易的发展也不断增长。尤其广西具有中国联系越南最便捷的地理优势,与越南的经贸将更为密切,经济合作也将更加广泛。广西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展对越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经济发展。
一、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现状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高度重视。越南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积极鼓励企业增加进出口,大胆革新法律法规,为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产品结构具有互补性。广西出口到越南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品、日用消费品等,越南出口到广西的商品主要以农、林、水产品为主。三是边境贸易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贸的过程中,交通便利的优势促使双方可以用很多渠道进行贸易,双方的贸易层次也很明显。以国有企业为主体,集体、个人参与的多元化的小额贸易和易货贸易;家口岸、地方口岸、过境、转口口岸一起的边境贸易;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方贸易三种边境贸易形式并存,但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它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起步阶段(1982年9月~1988年9月)。我国有组织、有控制地先后开办了9个贸易点,允许越南边民前来参加集市贸易。这些贸易既起到了宣传作用,也促进了边境地区经济的启动,改善了边民的生活。(2)快速增长阶段(1988年9 月~2002年11月)。自1989年初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决定大力搞活、拓展边境贸易,并提出了“通贸兴边”的战略。自此,广西与越南的边境贸易发展迅速,商品成交额每年成倍增长,商品品种也由以前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品向工业制成品和生产资料发展。边境贸易也逐渐向越南内地的河内、海防以及胡志明市延伸。(3)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1月—)。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四次东盟和中国(10+1)***会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的开始启动,广西边境贸易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 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的实施,广西边境贸易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额达24.66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87.1%。2001年中越双边贸易额为28.15亿美元,增长14.2%,其中中国出口18.05亿美元,增长17.4%,进口10.1亿美元,增长8.8%。2003年中越贸易总额达到46.34亿美元,增长42%,占越南贸易总额的10.34%。据越南海关统计,2004年中越贸易总额达71.9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47.68%。与此同时,广西与越南的贸易,基本上呈现出一种贸易额持续快速增长、贸易结构逐步改善的态势。越南已连续5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
根据南宁海关的统计资料,2004年广西与越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总额达5.54亿美元。同比增长3.4%,占广西对东盟贸易总额的55%。 2005年广西与越南的边境口岸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01042万美元,而2006年双方贸易额约15亿美元。占中国与越南贸易总额的近六分之一,增速高达50%。
二、 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目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双方在边境贸易口岸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双方管理部门用一般贸易的管理手段对待边境贸易的管理;在通关手续方面,程序烦琐、费用高,使得很多企业或个人因难以达到要求而被迫放弃;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冒伪劣产品,给商品用户造成巨大损失。
2.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税务部门对待税收使用的政策是“征多少抵多少,征得少抵得少、缴得多。”这样,国家给予的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际就无法落实。中越两国边贸结算绝大多数为人民币,税务机关无法给予边贸出口企业退税;财政部相关文件有:自2004年1月1日起,广西口岸从越南进口的蔬菜水果类产品,已停止执行关税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由于此类产品是广西自越南进口的大宗产品,关税的提高使进口成本大幅度上升,导致进口量减少,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引起越方众多不便。
3.口岸和边贸互市点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有些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口岸没有国门、验货场、储货仓,口岸功能无法发挥应有的整体效用,远远跟不上口岸物流快速增长的需求。互市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仓储装卸能力低,旅馆等服务设施还不配套。
4.配额管制限制了边境贸易的发展。在广西,边境贸易的多种商品受进出口配额的管制。越南自然丰富,尤其是热带产品、矿产原料等,在国内有较大市场;而我国的轻工日用品在越南也有较大需求;双方由于受配额的限制,无法进行自由交换。
三、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中越边境地区地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心地带,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发展经贸的前沿,发展边境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通过制定和规范边贸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管理,加快通关速度,中越边贸将会有更大的发展。针对当前中越边境贸易发展的状况对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发展所做的建议有:
1.加快交通建设。加快交通口岸的建设步伐能明显出促进双方物流规模化发展。广西与越南要更好的开展边境贸易,首先要做的就是把双方之间的桥梁建立起来,修路建桥是很必要的,为双方进行多边、多形式贸易打下坚实基础。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
2.利用边境贸易积极构建广西—越南跨国产业链。广西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已经为广西与越南形成良好的一体化经贸合作关系,为进一步构建双边国际化产业链和扩大进出口也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双方具备了组合进行生产加工出口的条件,具有海陆相连的跨国贸易优势。
3.双方加大经济合作。在重大历史机遇面前,广西和越南的有关决策者都应具有宏观的战略眼光,加强广西与越南合作,用崭新的视角来进行双方的边贸活动。
4.改良小额贸易退税政策。由于广西与越南在进行边境贸易时是以人民币结算为主要方式,边境贸易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因此,要通过多方政策联动,把边贸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减轻地方财政负担,以此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边贸中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给予退税,这样既鼓励边贸多出口,也有利于巩固人民币的信用,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免费论文网 .mianfeilunwen )
5.放宽政策取消部分限制。国家应该给予边境地区贸易长期稳定的政策,鼓励边民积极参与边贸经营。放宽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的限制,给予参与边贸经营的边民以一定的扶持,适当放宽对越南大宗进口商品的限制,减少中越贸易顺差,促进边贸健康发展,边境贸易前景将会十分广阔。
6.推行外贸代理制。要加快双方边贸的发展,必须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改良目前的贸易制。在双方推行代理制,不仅可以使边境贸易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而且可以转移部分风险,缓解当地的财政压力。
7.取贸易自由化措施。中越双方都应该取贸易自由化措施,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双方在关税和非关税等方面的贸易门槛。
8.大力挖掘双方各自的优势。广西与越南的边贸具有互补及竞争性,因此双方都应该大力挖掘自己国内的,产品应该扬长避短。越南有丰富的自然、能提供丰富的农副土特产品,广西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能向越南提供生产、生活的工业制成品。双方互惠互利,前景大好。
参考文献:
[1]田孟清钟金伶:广西(中越)边贸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第27卷第3期
[2]周英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广西边境贸易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19卷第3期
[3](越南)阮文历:越南—广西贸易现状、前景和发展措施.东南亚纵横,2004第11期
[4]周毅覃合:“两廊一圈”与中国—东盟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东南亚纵横,2005年第6期
[5]张建中:广西与越南贸易互补性研究.东南亚纵横,2006.1
-----------------
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途径的探索
摘要文章论述了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的现状与特点,分析了其经贸发展的有利因素与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关键词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一、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的现状与特点1、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现状(1)出口贸易和边境贸易发展情况。越南1986年“改革开放”以来中越双方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2000-2004年广西与越南贸易额占广西外贸额的比重在14。3%-20。9%之间,占全国对越贸易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1。8%、10。3%、14。9%、14。4%和11。2%。广西对越南的贸易额在与东盟各国的贸易额中排在第一位。2005年,广西与越南贸易额达到9。87亿美元,同比增长31。1%,占广西对外贸易额的19%,占广西对东盟贸易额的80%。(2)广西与越南进出口主要商品情况。双边进口货物结构,按照商品类多样化和满足双方日益提高的要求这一方向不断发展。越南向广西出口大约100多种货物,其中包括:原料、燃料(原油、天然橡胶、煤炭、各类矿石和各类精油);粮食农作品(胡椒、花椒、花生和各类热带水果);新鲜和冷冻的各类水产品(虾、鱼、蟹、鱿鱼等)以及日常消费品(手工艺品、拖鞋、高级家庭用品等)。广西也向越南市场出口多达200多种商品,如:生产线(立式水泥炉等);机器设备(医疗、运输、农机等);原料(汽油、化肥、水泥、钢铁、建材等);农产品(化肥、农药、谷种、等)以及日常消费品(摩托车、服装、儿童玩具、电子产品等)。(3)广西与越南相互投资发展情况。截至2005年底,广西在越南投资项目共49个,投资额2124万美元。越南在广西资项目共18个,投资额1548万美元。中国在越南的投资区域从北越各省市,如:河内、海防、广宁、南定、太平等,已扩大到南越的见港、小河等。中国对越投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酒店、商场、食品包装的印刷、民用电器的安装、各类农机的生产安装、汽车零件的生产与组装、家畜饲料的生产。2、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特点从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现状看,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产品结构既有互补性又有竞争性。由于广西与越南经济发展及自然禀赋的差异性,使得贸易结构存在差异性。广西的比较优势表现为劳动密集型产品,而越南则表现为密集型产品。从产品竞争力指数来看,两地的经济关系互补性显著大于替代性。然而,两地的主要产品都是加工或粗加工产品,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低,因廉价的劳动力而又相互竞争。(2)边贸多,国贸少。据统计,双方正规贸易额在两国外贸总额中只占越南外贸总额7%和中国外贸总额的0。4%,边境小额贸易仍是广西与越南贸易的主要形式。(3)贸易对比不平衡。中越两国的贸易量相对两国的贸易条件发展滞后。越南一直是贸易逆差国,1996年逆差竟高达31亿美元,占出口额的58%,超过国际警戒线30%-50%的标准,且差额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二、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的有利因素1、存在巨大的合作市场越南拥有8300多万人口,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都提高得很快。出国旅游已不是越南平民高不可攀的梦想。近年来,来广西的越南游客呈现出激增的趋势,就证实了这一点。此外,广西的主导产业在越南有很好的合作发展前景。例如,越南是每年需大量进口纸张和纸浆的国家,有可能成为广西林浆纸产业的大市场。2、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优越的交通条件广西在区位优势和交通条件方面是中国开展对越经贸最有利的省区。在与越南毗邻的中国南方各省区中,广西位置居中,因此,有利于承担起中国西南、中南、华东等地区对越经贸往来的桥头堡作用。由于毗邻广东,广西还是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和港澳地区通往越南的陆路必经之道。广西有一条铁路,两条高级公路与越南相通,南友高速公路到达友谊关后,友谊关到河内也是高级公路。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带来的促进效应越共“十大”后,越南各级对“两廊一圈”更加重视,“两廊一圈”是越南北方与中国华南地区沿交通干线构建的经济合作区,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经济优势,互通有无,优势互补。而且,“两廊一圈”中的环北部湾经济合作圈正好与广西发展环北部湾经济区的战略有重合之处。三、广西与越南经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历史形成的心理障碍制约双方贸易发展越南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明显表现为重西方轻中国,重台湾轻大陆。越中贸易仅占越南对外贸易总额的8。04%,在越对外贸易中排名第五。越南在经济外交驱动下对中国贸易反应冷淡。非凡是越南与俄罗斯、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公司签订南中国海油气开发合同,有意拉入外国油商,使中越领土争端趋于复杂化,给两国贸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越南对华政策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变数。2、贸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越南贸易立法落后,经济政策多变,经济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立法仍然带有经济的痕迹,有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内容空泛或不统一,有许多规定执行有困难。3、贸易治理体制不够完善(1)某些非边贸公司钻政策空子挤进边贸,走私、偷税漏税和现象在边贸中十分严重。(2)边境贸易方式通过银行结算的只占贸易总额的6%-8%,大量的边境贸易结算通过“地摊银行”以人民币现金操作交易,私人汇兑,无银行担保,商业风险大,轻易引起边境贸易纠纷。(3)口岸办事效率低,商检、防疫、海关相互协调少,通关时间长。如越南商业部与海关部、局都有进出口审批权,要经过16个窗口、18个批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4)外贸企业机制改革步伐缓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步伐滞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成本治理、资金治理和质量治理水平低,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4、广西与越南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的出口商品结构、品种相对比较单一。广西多集中于自行车、布匹、鞋类、啤酒及电池等低附加值以及市场容量相对饱和的产品,越南多集中于大米、腰果、原油、橡胶、矿产品、木器和水产等初级产品和农产品,轻工业和深加工产品出口比例很小。双方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甚少,使得贸易后劲不足。5、广西对越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广西各公司通过国贸或边贸不断将广西产品推进越南市场,如广西产的碾米机、粉碎机、磅秤、水泵等。近年来,由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原因,广西出口到越南的产品在逐年减少,个别长期由广西销往越南的产品,已逐步被广东、浙江等省份所取代,如过去广西南宁机械厂90%的柴油机出口到越南,现在逐渐被常州和江苏武进柴油机厂所取代。6、越南开始直接或间接地对广西出口产品设置障碍(1)越南对进口的1000种以上的商品还规定高额关税。(2)越南对摩托车、电动机、机械、手工艺品、煤炭、成品油、家电、成衣及其他农产品等实行严格的进口许可证和配额限制,并按国内需求状况灵活进行比例调剂。(3)随着中国-东盟统一市场的建立,越南生产的与我国要素禀赋相似的中低档次的产品将与我国展开竞争,很可能向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 (4)开始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标准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如对服装重金属含量、化妆品、香皂等色素和防腐剂的禁止使用等。四、如何促进广西与越南的经贸发展1、充分利用东盟自由贸易区给双方带来的机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广西和越南贸易发展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越南是东盟的年轻成员国,急于通过东盟获得经济利益和贸易创造效应。广西面临西部大开发又迎来了广西南宁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性会址的大好机会,等于乘上了双速列车前进。广西与越南在地理上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中心位置,中国内地发达城市通过广西与越南或东盟各国交流,东盟各国可以经过越南与中国内地进行交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随之增加的巨额贸易,将给广西与越南通道建设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按照正式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2010年建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形成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20000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000亿美元贸易总额的经济区,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作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结合部,广西在对越直接投资方面应该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并可以通过对越投资进一步吸引其他领域的投资。2、促进广西与越南贸易发展的法律对策广西抓住越南调整进出口法律政策的有利时机,促进广西对外贸易的发展,建立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把握处理涉外经济纠纷的能力,同时也应了解、借鉴和参考WTO、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灵活、新奇的制度和经验处理广西涉外经济纠纷。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发挥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3、加强边贸治理合作广西地方在贯彻落实国家出口政策的同时根据广西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出口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就边界经贸合作签署了许多协定,如答应与中国接壤的凉山、广宁、老街等省在口岸经济区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免征小额贸易进口税的规定等。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通关速度,积极参与泛亚铁路网和中南半岛高速公路网外,重点抓好北海、防城、钦州等港口建设,发展江海水运。加强南宁、桂林国际航空港的建设,力争在“十五”期间把广西交通运输网构建成为中国通往东盟最便捷、畅通、高效、安全、功能齐备的陆海空相接的交通枢纽和大能力综合运输国际通道,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简化审批手续,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和无纸化贸易的海关治理制度,提高服务效能。4、积极推进广西贸易人才提高战略目前广西通晓国际贸易、法律和东盟各国语言翻译人才十分缺乏。随着广西与越南的贸易和投资进一步扩大,广西与越南的商事贸易纠纷会不断增多,如不懂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贸易争端机制,国家和广西企业将蒙受巨大损失。这必须重视人才的培养,输送大批人员出国留学,学习先进的国际贸易、法律知识和经验。5、充分有效利用粤港澳的物质、资金优势,加强经贸合作广西地处华南经济区、西南经济区与东盟经济区的结合部,与粤港澳产业结构、结构、市场结构等方面有很强的互补性,合作潜力巨大。广西已经提出“发挥优势,东靠西联,南向发展”的战略构想。以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契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与北部湾经济圈的交流与合作,使广西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物流中心、商贸中心和加工制造中心。
参考文献[1]李炳东:广西对外贸易的历史概述[J],广西社会科学,1994(1)。[2]农立夫:广西开展对东南亚贸易现状与前景分析[J],东南亚纵横,2002。[3]广西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4]李振民:中越贸易发展现状与建议[J],东南亚纵横,2001(10)。[5]杨丽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及其对广西经贸的影响[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6]杨然:区位优势和交通便利,广西与越南尚有巨大合作市场[EB/OL],广西新闻网,2007-3-9。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