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 资金来源与运用

2.学习起来,资产配置

3.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交给谁管理

4.保险公司亏损越多说明理赔越积极吗?你怎么看待这种说法?(保险机构发生亏损时)

5.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本托管

6.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

7.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

8.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实施托管需要什么手续

9.理财小白赶紧看过来学会不踩坑

保险公司 资金来源与运用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金价格_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

1、债券

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信用的一种形式。按发行者不同分为公债和公司债。保险企业可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投资于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

2、股票

股票一般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同时具有债券和普通股的特点,有固定的收益率,风险比普通股小,较适合保险投资。

3、不动产

不动产投资在各国保险业中非常普遍。优点是便于对资产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且盈利性和安全性较好,但流动性差,故各国保险法对其严加限制。

4、贷款

保险人发放的贷款一般为抵押放款,即以不动产、有价证券或寿险保单为抵押的放款,安全性较好。

5、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存放在银行,获取利息收入的资金。银行存款以银行作为保险资金的投资中介,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安全性较高,但收益相对较低,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利润。

6、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指汇集不特定多数且有共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进行组合投资,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降低,共同分享收益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

7、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或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与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资金拆借包括资金拆入和资金拆出。

8、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是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而出现的新兴产品,主要包括期货、期权、互换等。期货和期权可用来抵消现有资产组合的风险,锁定将来保费收入和投资的当期收益率。

扩展资料:

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从数量上看,保险基金总量应与未来损失赔偿和保险给付的总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还,必将影响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保险人一定要做好投资预测,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项目,以小额、短期、形式多样化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给保险人带来企业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中选择高效益的投资项目,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力求实现收益最大化。

流动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保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特点,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保险人应根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流动性的不同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项目。

人民网-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新规 明确资金来源

学习起来,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Asset Allocation)是指根据投资需求将投资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分配,通常是将资产在低风险、低收益证券与高风险、高收益证券之间进行分配。

资产配置4321原则

“4321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理财规划中总结出的投资定律,用于指导人们在投资时的资金配比问题。其内容如下:

40%的收入用于投资创富,致力于财富的增值。如购买房产、理财类的保险产品、股票或基金等;

30%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保证基本生活消费需求;

20%的收入用于银行存款,致力于财富的保值的同时,拥有快速兑现的流动性;

10%的收入用于保险规划,进行人生风险管理。

“4321法则”是一个具有实践价值的投资定律,按照这个法则进行家庭财务的支出,是比较合理的,采取恒定混合型策略,即某种资产价格上涨后,减少这类资产总额,将其平均分配在余下的资产中,使之恒定保持一个4321的比例。这是一种科学支配家庭月收入的投资理财方法。

资产配置需要考虑什么呢?

1、考虑可能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的各项因素,主要包括投资者年龄、投资周期、资产状况、财务变动趋势、风险偏好等因素;

2、考虑可能影响各类资产风险及收益状况的市场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国际经济形势、国内经济状况与发展动向、通货膨胀、利率变化等;

3、考虑资产和投资者的流动性问题,例如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往往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而房地产则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

4、考虑投资期限问题,投资者需要在有不同到期日的资产之间进行选择及做长远打算;

5、考虑税收,税收结果对投资决策意义重大,投资者也应重点考虑。

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交给谁管理

公司助手小编为您解答:

(1)区域性要求

前海公司注册最低注册资本500万;

(2)全国统一要求

一、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二、基金类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

三、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

四、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六、保险类公司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法第69条)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2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21、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七、外商投资类公司

2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3项)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

八、文化产业类公司

25、外商投资**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院暂行规定第4条第2项)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九、建设工程类公司

29、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7项)

30、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0条第6项)

31、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2、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3、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4、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

35、综合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1项)

36、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7、专业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8、专业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

39、甲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5项)

40、乙级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条第5项)

41、申请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

十、典当行

42、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3、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44、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8条)

4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典当管理办法12条)

十一、旅游行业类公司

46、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1项)

47、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

48、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49、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50、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8条)

十二、运输类公司

5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1项)

5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2项)

5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第3项)

54、经营上述业务中两项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3款)

55、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每增加设立一个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增加50万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3款)

56、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2005年12月11日起,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经不再适用单独的最低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规定,而是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本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一样,适用统一的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

57、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1项)

58、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2条第2项)

59、销售代理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15条)

60、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

十三、电信业务类公司

61、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条)

62、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

63、外商投资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1款)

、外商投资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

十四、劳务派遣企业

6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劳动合同法第57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公司亏损越多说明理赔越积极吗?你怎么看待这种说法?(保险机构发生亏损时)

保险公司在年报上公布的盈利或亏损,一般情况下,是与理赔是否积极没有任何关系的。它所公布的盈亏数据一是指投资收益的盈亏;二是自身原因的亏损。

当客户把钱交给保险公司以后,保险公司不是让钱躺在保险柜里睡大觉的,如果哪个保险公司敢于这么做的话,那么,这家公司就会马上破产倒闭。

保险公司拿到客户的钱之后会将少部分钱按照“大额协议存款“的方式存入银行,用以赔付之需要。而将大部分钱进行投资收益。比较大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直接进行投资;而比较小的保险公司一般是没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它需要借助大型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或社会上比较规范和有名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收益。

无论是大型保险公司也好,也无论是小型保险公司也好,它们在投资上都必须遵循“稳健”的原则,绝不会盲目的进行“风险投资”。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投资都是有收益的,很少出现亏损。但也有看“走眼”的时候,出现了投资亏损的现象。不过,这种现象一般很少。

在保险公司的亏损中还有一种特殊现象~~“资本金不足“的亏损。

这种亏损在一些排名靠后的保险公司中是一种主要因素。这些保险公司由于股东频繁变动或股东实力不足,停止了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或投资缓慢,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不足,在监管部门的限制下,它们天天在为“偿付能力”发愁,哪还有资金进行投资呢?所以,这一类保险公司的亏损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应该属于“吃老本”的亏损。

对于理赔过多导致保险公司亏损的情况会不会出现呢?

一般情况下很难出现。除非某地的大部分人都购买了某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而这个地方的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在同一时间段全部身故,需要这一家保险公司集中赔付的话,才会出现理赔过多而导致保险公司亏损的。不过,这种现象很难出现。

总得来说,保险公司公布的盈亏一般是与理赔多少没有关系的。

本人从事平安保险已久,现在意外大病风险无处不在,人也是无法预料到的,所以人人需要保障,平安保险从头保到脚,从里保到外,保障很齐全,满期有分红又可以退保费,更多免费保障等着你,详情请留言。

哈哈。如果理赔积极会导致亏损,那么保险公司怎么持续经营?

无疑,客户都喜欢理赔积极的保险公司。按照哪位保险业务员的逻辑,越亏损的,理赔越积极;理赔越积极,客户购买越积极;客户购买越积极,保险公司赔款就越多;保险公司赔款越多,亏损就更多;长此以往,保险公司怎么赚钱,谁还会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绝对不会因赔款积极而亏损。

每个保险产品都是由精算师设计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亏损的,因为市场竞争的缘故,其预期盈利也是不高的,但寿险公司有些产品时间跨越几十年,难免有设计时没意料到的风险出现,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某些产品亏损。随着保险公司的规模壮大与产品的迭代,这种亏损对保险公司的整体盈亏的影响越来越弱。

导致保险公司亏损的原因亏损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内部管理混乱。举个栗子,某保险公司曾经因高管贪污、挪用公款而陷于破产境地,当时的保监会实施接管,不得已启动保险保障基金以维持其现金流,几年后运作上市,保险保障基金退出。

管理混乱有多种表现,有的开支账目严重不合理;有的承保权限太宽,许多不该保的保进来了;有的理赔太宽松,许多不该赔的也赔了;其它违规。

随着监管的加强,这种问题越来越少,越来越小。。

二、投资失败。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不是放在哪里不动的。在收到保费与付出赔款之间必然有个可预期的时间差。保险公司利用这个时间差,在扣除各种费用后保险公司将资金用于投资。这是保险公司赚钱的主要途径,这个途径赚到的钱甚至很可能超过了保险业务本身。大型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中小型可以委托大型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理财。这些资产管理公司高手云集,但是也有失误的时候。十年前某安保险公司就曾经因投资富国银行造成几十亿的巨额亏损。

如果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稳健经营的规定,除非投资市场崩盘,这种投资亏损是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的,是可控的。当然,这也离不开国家有关部门的强力监管。这一两年,监管者大讲“保险姓保”,投资失误导致保险公司亏损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三、巨灾风险。9.11恐怖袭击曾经令全美国的保险公司遭受重大打击。汶川大地震也使当时国内保险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这种事情少有出现,而且它对所有保险公司“一视同仁”;除非某保险公司在灾区业务特多远超其它公司,而且此地的业务占该公司总业务量的比例较大。

其实,除非发生全域性的大灾,保险公司不会担心因灾导致公司大额亏损。一方面,其它地区的盈利可以抵消一部分灾害导致的亏损;另一方面,按照规定,对于其所承保的较大额的风险,保险公司都要安排再保险——也就是让实力更强的再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再保险是专门保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公司可以看成是专保普通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有些特别巨大的风险,国内的再保险公司还会联合国际上的大型再保险公司一起承保。

四、销售不达预期。如果保险公司某年度销售的保单太少了,必然导致每份保单分摊到的固定费用太多,成本太高就容易亏。同时,如果同类保单件数太少,其风险就得不到有效的分散,一旦其中的巨额保单发生赔付,就可能导致该业务亏损。

这时,如果再叠加以前销售高峰的保单到期支付或集中赔付,那么保险公司想不亏就难了。所以保险公司的销售任务总是一年胜过一年,所以保险公司的销售部门总是缺人,总在不停的招人、淘汰、再招人,以期一直保持其销售能力。

五、其它原因。我不知道,请你补充。

说老实话,从前有些保险公司爱惜赔、拖赔,现在惜赔、拖赔少多了。为什么?一方面是竞争逼迫保险公司积极理赔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另一方面是管理技术进步、经营观念转变使得现在的保险公司理赔周期越来越短。据我所知,现在保险公司普遍对理赔人员考核理赔时效,从出险开始计算理赔周期,理赔越快理赔人员得分越高。从保险公司财务的角度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提取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通常都不会低于最后的实付赔款,有时会成倍的增加。因而理赔越快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利益越大——赔付的同时释放了准备金与实付保险金之间的差额。

最后,站在保险客户的角度,做个温馨提示:选保险公司要选稳健的有实力的服务好的,毕竟保险责任最终是保险公司承担的;选业务员要选专业的认真负责尽心尽责服务的,莫因人情和面子买单,如果买个长期产品,第二年业务员却离职了,可能服务就会打折扣;选产品要选适合你的,不要跟风,不要太在乎价格,贵的不一定好,廉价的也不一定好,适合的才好、关键时刻能解决问题的才好。保险是个好东西,可买错了就。。。就可能变成个坏东西。

这个问题,要多层次理解。

理赔积极?如果没有理赔准备金,保监会不会让开门营业的,这个是最基本的要求。

财务指标和理赔有直接关系吗?

买保险真心不是为了能够理赔,保险公司不会惧怕赔,因为有精算师。

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不是题主描述业务员所说的那样。

保险公司是商业运作的,亏损就是亏损,毕竟和一般公司的结构是不同的,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通常10年以上才能正常盈利,因为有运营成本。

行业有行业的职业规范,不是信口开河,而是实事求是,这是最基本的。

建议多看看

保监会的官方网站或者要选择公司的企业年报。

这个证明业务员对于保险公司的开销的了解得比较少。

保险公司赚钱就是死差,费差和利差。

可以去查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死差这一块一向都是负收入的。

所以保险公司是不惧怕赔付的,几乎每个保险公司都在这样。

那造成保险公司之间经营收入差距的就是费差和利差了。

亏损得多,证明保险公司在经营开销上投入过度,而投资回报率又过低。

和理赔的积极性是没有太多的关系的。

亏损跟:净收入、赔付、投资收益等因素都有关系。

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本托管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追问谢谢,请问这是最新的规定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全国性的其他资料一样,只是注册资本有变化。

这个法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下设分公司还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资格申请表?

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

(二)资源配置说明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

(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

(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

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二)封面和侧面?

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

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

(三)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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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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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

一、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实践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买断,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后,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包的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或分期买断的方式,分期买断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压力。

第二种模式是合作处置。在政策性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产业,现阶段可以联合同行业优质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第三种模式是反委托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可将资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资本占用,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四种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通过测算现金流,采取折价的方式,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然后发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出售。至于不良资产后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曾有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行金额总计约134亿元,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此项业务也被叫停。2015年,重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高,预计不久之后该类业务将放行。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范围仅限于本省。除了传统的处置手段以外,已经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创新处置模式。

(1)输血性重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一些能够起死回生的项目进行输血,帮助企业走入正轨,实现溢价然后退出。

(2)以物抵债。对于一些优质的抵押资产,尽量不走漫长的诉讼途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的双赢。

(3)公开征集重组方或者投资人。在担任不良资产一级批发商角色的基础上,吸引更多专业的社会投资人参与不良资产的投资,共享行业的利润。

(4)联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的资源,深化不良资产的处置,帮助地方政府剥离不良资产。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资产快速增加的背景下,虽然资产管理公司面临无限商机,但是受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机制,也面临较大的“去化”压力。对于交易到手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应通过分类管理,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对于债权类不良资产,基于“冰棍效应”,由于本金部分并不会发生变化,收益来源是利息或罚息,利润空间比较有限,因此应该迅速化解;而对于物权类不良资产,基于“根雕理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选择长期持有及精雕细琢,以时间换空间获取更高的收益。

二、银行相关业务模式

目前国内银行更多是通过债务清收、内部分账经营、坏账核销、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债务延期或重整、招标拍卖、债权转股权、实物资产再利用等多种传统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受制于处置效率,在不良资产急剧增加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创新处置方式。

在严格的考核压力下,不少银行在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间节点利用同业资金或者理财资金对接不良资产,实现不良资产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价一般由银行当年的核销额度来确定。具体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1)资产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银行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认购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券,将资金注入资产管理公司,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从银行获取的资金接收银行的不良资产,达到银行出表的目的,同时银行承诺未来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银银互持模式。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再由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同业授信或利用理财资金对接。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或券商资管同为通道角色。

(3)银行与外部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购母公司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开展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处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两种模式实质上是银行利用时间换空间的操作,虽然均实现了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性的出表,但风险仍然保留在银行体系内。一方面,阶段性的出表为银行赢得了一定的空间,不良资产不用很快处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来的几年内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银行在付出资金成本的同时仍然要负责不良的处置,而在此后几年处置收回的现金可能还不足以覆盖资金成本以及人员运营费用,最终不得不降价再做一次买断式的出售,导致延误了最佳的出售时间,可能会得不偿失。

三、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1、以通道业务为主的资本中介

信托公司长期以来跟银行合作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城商行合作,因为这些银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资自己区域内的资产,但是非常愿意投资安全区域内信用较好的大银行的资产,信托公司可以扮演资本中介的角色,实现中小银行的资金和大型银行的不良资产之间的对接。

2、与资产服务机构合作,把不良资产产品化

在资产端,银信合作业务为信托公司积累了银行的资源,可以保证不良资产的供应。从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来看,虽然不良资产并不是信托擅长的领域,但是信托公司一直擅长房地产、基础设施、政府平台以及资本市场等各领域资产的产品化。由于资产服务机构本身具备资产处置的能力,信托公司可以联合专门的资产服务机构成立基金,通过结构化的分层设计以及增信措施,对应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这一模式可以使信托公司不断向资产证券化靠拢,同时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资产批发商

通过开展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培育对不良资产价值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在此基础上信托公司可以获取大量的不良资产包,并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及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实现共赢。在这一模式中,信托公司是一种“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间的SPV,又可做不良资产的批发商。

四、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从大类资产配置的角度看,保险资金体量较大,对不良资产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具体而言,保险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参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签订回购协议,由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具备国资委背景,所以风险较低。但在这一模式下,业务机会比较有限,不足以支撑保险资金长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监会政策放开的条件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与具有不良资产处置能力的机构合作,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并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深度参与不良资产市场的业务。

保险资金甚至可以作为单一LP介入具体的优质项目,然后以基金份额作为基础资产,发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进一步对接保险公司体系内受托管理的资金。这一模式中,保险公司可实现以基金份额作为杠杆,撬动整个险资体系。

五、非持牌机构相关业务模式

1、细分领域的不良项目投资

在房地产和小微贷等细分领域,市场上已经有一些比较专业的投资机构。例如有些民间资本或外资设立的房地产并购基金,专注投资具有违约风险的地产项目,通过对地段的选取、项目的精算等专业能力,获取违约盘整及对标的项目的改造及运营提升所带来的收益。还有民间投资机构专注于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不动产做抵押的不良资产处置,由于标的较多,大大分散了个体的风险,而且个人和小微企业的抗辩能力较差,投资机构在司法上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处置起来相对容易,因而平均处置周期能控制在两年左右,也能获得较高回报。

2、不良资产产品化运作模式

目前已有资产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不良债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主要是高净值客户。由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周期一般在两年以上,因此资产服务机构需要加强流动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在产品设计方面,可以直接设计期限为两年的产品,也可以设置不同期限的产品对接不同需求的投资者。

————点金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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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实施托管需要什么手续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追问谢谢,请问这是最新的规定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全国性的其他资料一样,只是注册资本有变化。

这个法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下设分公司还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资格申请表?

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

(二)资源配置说明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

(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

(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

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二)封面和侧面?

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

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

(三)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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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小白赶紧看过来学会不踩坑

理财小白这些知识必须掌握

一.什么是理财:

理财按照字面理解就是对财务进行管理从而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从定义上看得出理财的首要目的是实现资产的保值,然后在保值的基础上才是增值。

其实理财并不是单单指简单的赚钱,理财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

1.兜底型理财,是指那些为保障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等而付出的基本支出,比如购买社保、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

2.消费型理财,是指合理安排支出、不过渡消费,换句话说就是,你节约的钱,也就是你赚到的钱。

3.投资型理财,这个就是我们大家所比较熟悉的,利用自己的闲散资金去投资,从而获取收益。

因此,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生活中人人都在理财、时时都在理财,而不是像有些人抱怨的,手上没有闲钱,没办法理财

二.理财要注意哪些 :

1.保值。

著名股神巴菲特说过,投资要记住这三条:第一条是保住本金,第二条是保住本金,第三条是记住前两条。

可见保值才是理财的第一步,只有保值了才能想着如何进一步的去增值。

2.确定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在选择理财产品或者理财方式之前,要准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直白点说就是你可以承受的最大损失是多少,比如万块钱,你最多最多只能亏1000块,那么你的可承受风险就是在1000块以内。

三.理财的方式有哪些:

1.银行存款。这个是最简单的理财方式就是把钱存银行,获取利息,风险最低,收益也最低。

2.银行理财产品。现在大部分银行都有理财产品,有保守型、风险型等,当然了,银行理财产品也不承诺保底收益。

3.债券。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

4.基金。基金种类繁多,有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股票基金等。风险各不相同,基金的风险比股票小。基金理财尤其适合那些理财小白。

5.股票。利润比较可观,但风险也很高,属于激进型理财方式。

风险等级: 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

收益: 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

收益与风险等级成正比,风险越高,收益越高。